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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行为引发的刑事罪责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2 浏览量:0
2016年4月9日晚,田某饮酒后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三甲医院医治手伤,期间因缴费问题与放射科医生发生矛盾,先是谩骂值班医生雷某,后又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对雷某实施殴打,并将办公室内的医用电脑显示器、椅子等财物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87元。日前,经审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田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医疗秩序包含于社会秩序之中,田某闯入医院办公室殴打医务人员、任意损毁医疗设备,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同时,2013年7月15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故,本案中田某的两项寻衅滋事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