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来源:杨扬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人浏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5日起,被告人蒋在东莞市常平镇XX村市场X号铺经营通讯店。2017年5月起,蒋为了增加收入,在店内摆放电脑和目录册,以贩卖淫秽视频,共计约300部。期间,杨某、张某、陆某将分别从蒋处购买淫秽视频共计30部。2017年10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通讯店现场抓获蒋和正在购买淫秽视频的陆某将,并缴获台式电脑一台(内有淫秽视频共1759部)、色情电影目录册四本、编号纸七张和人民币九元等涉案物品。经鉴定,上述30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律师点评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及时阅卷。在本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后,案件获得了轻判。
以上内容由杨扬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扬海律师咨询。
杨扬海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373 万人好评:175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汽车客运东站中安国际大厦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