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娟律师

杨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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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渭南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抢劫案刑事辩护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

来源:杨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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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陈某的父亲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的一审辩护人,并经陈某本人确认同意。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及阅读本案案卷,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陈某参与此次共同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很小。

从以上法庭调查可以看出:陈某之所以参与王某实施的这次犯罪,是因为王某、盛某在此案案发前让陈某从别处(陈某他妈)借了200元钱花完了,陈某索要时王某提议“到******,陈某为了从王、盛二人要回欠款跟着去的。而且王、盛、陈三人一致供述,本次犯罪所取得100元赃款“给陈某还账了。陈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取得的是王、盛二人对其100元债务的消灭,而他本人并没有获得其他额外利益,所以陈某非法占有的犯意并不明显,参与此次共同犯罪事出有因,并且犯罪后至被拘留逮捕前,一直在原单位照常上班,在他当时的认识里,自己并没有非法劫取受害人财物据为己有,因而也没有躲避、藏匿。可以看出,他和一般的抢劫共犯相比,主观恶性很小。

、陈某参与此次共同犯罪客观上系从犯,所起作用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从犯意的提出、组织联络、犯罪时间、地点、对象的确定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均为被告人王某所为。经王某提议,陈某虽跟着他要钱去了,但陈某只是跟着王某在旁边站着,并没有根据王某的授意打受害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劫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很小,充其量就是凑个人数而已,情节显著轻微。

三、此次共同犯罪暴力程度较低,对受害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在此案中,除王某对受害人脚踢、搜身外,受害人没有受到其他身体伤害,也没有造成任何轻微伤,而财产损失100元,数额也有限,可能当时三名被告人理解这只是强拿硬要,对于陈某来说,只是王某给他还了100元。也许对于受害人来说伤害较大,但这和一般意义上的抢劫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归案后陈某勇于坦白,真诚悔过,认罪态度很好。

从拘留逮捕到今天的庭审,陈某都能如实交待自己及同案犯的作案细节,不存在隐瞒与虚假供述,使本案案情得以快速查清,认罪态度很好,而且有悔罪表现。

五、陈某系初犯,偶犯。

陈某初中毕业后,曾学**。自20***月至拘留、被捕前,一直在***打工,平时为人诚实、宽厚,表现良好。本次跟随王某、盛某触犯法律事出有因,实属偶然,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六、陈某家属积极配合退回赃款,得到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陈某家属几次到受害人家中道歉并退回赃款,积极协调、配合王某、盛某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也得到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陈某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得到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精神要求,从教育、挽救一个失足青年出发,给陈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羁押至今,陈某已在看守所里呆了***天,从今天庭审的真诚悔过可以看出,在这漫长的日子里他已感悟了很多,相信在今后的岁月里他能够改过自新,成就一个全新的陈某某!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陈某的辩护人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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