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货车保险脱保,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死者家属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获得满意赔偿
肇事货车保险脱保,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死者家属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获得满意赔偿
案情:
受害人赵XX驾驶小型货车搭乘公司同事张X送货后在凌晨返回途中,与被告袁XX所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追尾,致赵XX及张X当场死亡,小货车报废,袁XX驾驶大货车逃逸后被交警挡获。后公安局机关以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行驶状态而拒绝认定事故责任,只向双方出具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时,大货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脱保。无奈,受害人赵XX及张X家属经商量后立即分别委托律师索赔。本律师接受赵XX家属的委托后,立即搜集证据材料,拟好诉状,诉至法院,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经与法院充分沟通,促使法院及时将肇事大货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见自己的大货车被查封、扣押后,即在开庭前委托律师与受害人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后达成协议,肇事方袁XX分别赔偿两位受害人家属各18万元,本案终结。本案终结后,受害人所在公司又经过沟通协商与家属达成了工伤赔偿的协议,各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民 事 诉 状
原告:赵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父。
原告:秦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母。
原告:王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路X段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妻。联系电话:XXXXXXXXX
原告:赵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路X段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X,女,汉族, 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路X段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袁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李X ,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XX元(详见清单);
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30日晚,原告亲属赵XX驾驶川AXXX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成温邛高速公路由XX方向往四川省XX市方向行驶,次日00时30分许,行至成都市XX区成温邛高速公路XXXX路段,与同方向前方袁XX所驾驶的川VXXX东凤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X)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驾驶员赵XX、副驾驶张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XX驾驶川VXXX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逃逸至四川省XX市“XXXX”厂内,后被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2013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原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成公交证字[2013]第XX号),证明上述事发经过。
被告未就川VXX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且肇事逃逸,依法应由被告方承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致原告亲属赵XX及副驾驶张X当场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给原告一家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无法弥补的伤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法诉至贵院,望贵院从速裁判!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赵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父。
申请人:秦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母。
申请人:王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路X段X号。身份证号码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妻。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人:赵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路X段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路X段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申请人:李X ,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市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保全请求:
依法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川VXXXX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约XXXX元,现该车停放于成都市XX区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30日晚,原告亲属赵XX驾驶川AXXX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成温邛高速公路由XX方向往四川省XX市方向行驶,次日00时30分许,行至成都市XX区成温邛高速公路XXXX路段,与同方向前方袁XX所驾驶的川VXXX东凤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X)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驾驶员赵XX、副驾驶张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XX驾驶川VXXX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逃逸至四川省XX市“XXXX”厂内,后被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2013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原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成公交证字[2013]第XX号),证明上述事发经过。
被告未就川VXXXX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且肇事逃逸,依法应由被告方承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诉至贵院,贵院已立案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肇事车辆,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愿承担若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望准予。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