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达州律师> 凌灿伟律师> 亲办案件> 案件详情

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李某某强奸罪判决书

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李某某强奸罪判决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724刑初72号

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县。捕前住四川省大竹县。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辩护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未检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小霞、蒲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凌灿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大竹县经营久优尚品精品店。同年9月22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与被害人刘某某加为好友。同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作业没有写完被母亲责骂后,心情不好,遂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精品店买笔。二人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亦提到自己的学生生活,使被害人刘某某感到与之有共同话题。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刘某某带至其租房内玩耍,被告人李某某劝被害人刘某某喝酒,并以玩扑克比大小的方式让被害人刘某某喝醉,被告人李某某将刘某某带至卧室睡觉。次日凌晨2时至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酒醉,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外裤脱掉,并将刘某某的内裤撩开,露出外阴。后被告人李某某用生殖器触碰被害人刘某某的外阴,并用手指抠摸被害人刘某某的阴道。此后,被告人李某某因认为被害人刘某某太小,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自动放弃奸淫。

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到大竹县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为:处女膜3点处、9点处有裂口,裂口处有淤血。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一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其户籍证明,证人陈某某、罗某某、谷某某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集,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大竹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妇检结果,大竹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说明及前科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无意识、不能反抗之机,以与之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刘某某外阴,用手指抠摸被害人刘某某阴道,其行为已同时符合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其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李某某性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为强奸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强奸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但同时也符合强制猥亵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对其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刑罚更重,其强奸罪中止被强制猥亵罪既遂吸收,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XXX

人民陪审员  彭XX

人民陪审员  张X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XXX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注:以上内容由凌灿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凌灿伟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106739500 lingcanwei 1 09:00 21:00 凌灿伟 321402 0
手机:158-8183-8374(接听时间:09:00-21: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凌灿伟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解决了很多疑问,谢谢

    来自四川-达州用户2018-11-03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建议!

    来自四川-达州用户2018-10-1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您的解答很详细,消除了我心中的顾虑,谢谢

    来自四川-达州用户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