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富律师

高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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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松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高志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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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前郭*富*物业管*有*责任**。


地址:前郭*源江***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104481-0.


法*代表人柳*杰,系经*。


委托代理人高*富,吉***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魏*川,男,汉族。


原告前郭*富*物业管*有*责任***被告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郭*富*物业管*有*责任***委托代理人高*富,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前郭*富*物业管*有*责任***称,2012年6月15日,富*小区开发企业松*市宏宇房*产开发有*公**原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前郭*富*花*小区物业管*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费。2012年6月27日,原告正式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管*服务,对小区业主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绿化、环境卫*等进行管*和*务,同时**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每平***月收取0.7元*业费,商*每平***月收取1元*业费;二次供水*费*宅每年*户80元,商*100元),如业主不按规定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的千分之三支*违约金。原告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小区进行维护管*,小区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物业服务得到了小区业主的一致认可和*评,截止2013年6月26日,原告提供了一年*物业管*服务,按照约定被告应*及时*纳接受原告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但是经*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缴纳。故诉至法*,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300元*违约金,违约金*2013年6月26日起计*至物业费*付之日止。


被告魏*川未答辩。


经*理查*,2012年6月15日,富*小区开发企业松*市宏宇房*产开发有*公**原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前郭*富*花*小区物业管*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费。2012年6月27日,原告正式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管*服务,对小区业主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绿化、环境卫*等进行管*和*务,同时**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每平***月收取0.7元*业费,商*每平***月收取1元*业费;二次供水*费*宅每年*户80元,商*100元),如业主不按规定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的千分之三支*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500元*物业费,只提供了每平***收费*准,未提供被告房*的面积,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富*物业管*有*责任***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


书记员  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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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志富
  • 执业律所: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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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沿江大街行政小区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