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律师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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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企业

借车之后的法律纠纷

来源:张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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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7日,胡某驾驶车辆沿石家庄308国道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重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经赵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胡某超速驾驶,且事发时没有驾照,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因伤势严重,转院至河北省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肢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78天,出院后医嘱需护理。20189月,王某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经调查,该肇事车辆年检标至2016年,肇事车辆车主为谢某国,谢某于事发前1个月将车借给其弟弟谢某强,事发当天谢某强因中午饮酒,故将该车交给其妻胡某驾驶,胡某为无证驾驶,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结合上述情况,笔者以肇事司机胡某、借车人谢某强、车主谢某国以及该车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对超出交强险理赔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伤势构成7级伤残。

庭审时,保险公司答辩认为该车事发时逾期未年检,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谢某国答辩其在借车时,该车性能良好,借车人谢某强持有有效驾照,其向他人借车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谢某强答辩认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现行理赔,其余部分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胡某同意谢谋强答辩意见。

        

法庭辩论时,笔者提出如下观点:

(一)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与建立在经双方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业险具有本质区别。其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投保的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原则上就要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其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为由拒绝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现行赔付。

(二)胡某、谢某强、谢某国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1、胡某毋庸置疑,其无证驾车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对王某的侵害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责任;

2、谢某强作为胡某的丈夫,其明知胡某不具有驾照而仍将车辆交给胡某驾驶,致使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且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3、谢某国将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出借,事故发生时车辆机动性能、安全性能均可能处于一定不稳定状态,其对于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合格具有放任的主观过错,因此其应与胡某、谢某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王某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胡某、谢某强、谢某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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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丹
  • 执业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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