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律师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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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企业

新车被撞,获赔车辆贬值赔偿

来源:张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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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我方当事人驾驶的奥迪轿车在市区某路被一辆东风雪铁龙追尾,致使刚使用3个月的奥迪车严重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无责任。后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初步和解意见。后我方当事人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该车经该起事故后车辆贬损价值为5万元。

  我方当事人要求肇事司机及该车车主就受损车辆贬损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后三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我方当事人向石家庄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73021.78元;2、要求肇事司机以及车主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5万元,以及鉴定评估费2000元。

    法庭审理

    庭审经三方举证、质证后,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交警大队就该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肇事司机林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林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另因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三者险,原告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应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受损的奥迪轿车为使用仅3个月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林某、肇事车主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现有鉴定报告,本院对该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林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1021.78元、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以及鉴定评估费2000元;

     (三)肇事车辆车主对林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我国目前对交通事故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一般持谨慎态度,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支持该项损失的赔付。但结合目前各地法院的判例,如受损车辆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也有很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辆较新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不超过1年。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非常严重,且必须有关键部分受损。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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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丹
  • 执业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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