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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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过错致人受伤,雇主雇员连带赔偿

来源:谢小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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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份,甲雇乙驾驶车辆为其开展搬家经营活动。8月15日,乙受甲安排为客户搬家,当其驾驶货车行至十字路门口时,因严重超载、处理情况不当,与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丙轻伤。5月5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丙无责。丙伤后住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找到乙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58000元,乙认为自己是受甲雇佣而驾驶车辆,是劳务行为,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甲认为事故的发生责任完全在于乙,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于是,丙将甲、乙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5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在事发当日驾驶被告甲所有的货车从事的搬家行为,系受雇主甲安排而从事甲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故对于乙在从事该雇佣活动中致丙轻伤的损害,雇主甲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乙对该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乙应当与雇主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甲赔偿原告丙的相关经济损失235000元,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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