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柏X秀与王X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标营XX号房产。王X生于2016年去世,生前立有代书遗嘱,遗嘱明确王X生将坐落于南京市XXX房产由妻子柏XX继承。因王X生的母亲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柏XX诉讼至法院。

  办案经过:

  柏X秀的诉讼请求:判令柏X秀继承享有被继承人王X生名下的位于南京市XXX房产,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由 柏XX享有,另一半遗嘱继承取得。

  事实和理由: 柏XX与王X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南京市XXX房产。王X生于2016年去世,生前立有代书遗嘱,遗嘱明确王X生将坐落于南京市XXX房产由妻子柏XX继承,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为 柏XX的外甥女,见证人为柏XX的妹妹和外甥女。因王X生的母亲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遂诉至法院。

  王X生的母亲丁X辩称:遗嘱是代书遗嘱,柏X秀的妹妹和外甥女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王X生所留遗嘱的签字不是王X生本人签字,遗嘱无效。遗嘱未按照继承法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丁X保留必要的份额。综上,诉争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案件争议焦点:1、王X生所立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2、丁X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原告柏XX认为: 王X生前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遗嘱由柏X、王X代书,遗嘱人 王X生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代书遗嘱的要求。虽代书人、见证人与继承人是亲属关系,但与案涉财产不存在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的人。间接的厉害关系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显然代书人、见证人并不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丁X因土地征收拆迁,分得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由大儿媳居住,另一套由大儿媳出租,每月租金1000多元,丁X每月还领取800余元的土地征收补贴款,其他子女也会给其生活费,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案件判决结果:

  登记在王X生名下的位于南京市XXX房产由柏XX继承享有。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1、代书遗嘱;2、利害关系人;3、“特留份”。

  1、代书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案涉遗嘱由王X代书,柏X、王X见证,遗嘱人王X生签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关于代书遗嘱的要求。

  2、利害关系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本案虽代书人、见证人与继承人是亲属关系,但与案涉房产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特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丁X虽缺乏劳动能力,但有房产、有租金和征收补贴,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