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经常会上演一场惊心动魄的“夺子大战”,得手的一方把孩子带走藏匿起来,拒绝透露孩子的住所,决不允许对方再看孩子;有的甚至送到遥远的老家交给父母或其他亲戚,人为制造另一方和孩子骨肉分离。

       据了解,各个法院在涉及婴幼儿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均存在抢孩子的行为。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制造孩子由自己一方实际抚养的事实,并且利用抚养权问题法院不便强制执行,给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制造压力。那么,抢孩子真的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今天,我们一起来分享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看看法院如何看待抢孩子的行为,以及做出了怎样的判决?

      小赵和妻子小陈于2014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小明出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很多欢乐。但是好景不长,因为妻子小陈和婆婆相处不好,丈夫小赵不仅没有在中间调和,还把所有的责任都怪到妻子小陈身上。二人的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恶化。妻子小陈有了想和小赵离婚的想法。小赵知道了妻子小陈的这个想法后,在妻子上班时间,让其母亲将仅八个月大的儿子小明带走。当妻子下班回来,发现儿子被婆婆带走了,又急又气。而丈夫却说:如果你想见到儿子,你必须签一份协议,把财产都给我。妻子小陈没有同意,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第一次起诉,丈夫小赵坚决不同意离婚,也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妻子小陈就踏上了寻觅子的漫长之路。小陈设法联系上了丈夫小赵的领导,请求其领导能帮忙劝劝小赵把孩子带回来,但是其领导经过与小赵沟通后却被小赵“洗脑”,反过来劝小陈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后妻子小陈与父母一家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在到处寻找孩子的踪迹,包括丈夫小赵的老家、小赵老家的亲戚家、小赵的朋友家等等,然而这一切都是徒劳,孩子和婆婆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小陈曾在丈夫小赵的老家找到了小赵的父亲,但是小赵的父亲也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小陈报警向警察求助,警察告知因小陈与小赵还没有离婚,警察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丈夫小赵把孩子交出来。绝望中的绝望,妻子小陈一天比一天消瘦。

      终于熬过第一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2017年,万般无奈的小赵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丈夫小赵依然拒绝透露孩子现在的住址,坚决要求由他抚养孩子,并称孩子在前面的大半年期间均有其和其母亲抚养,妻子小陈并不在乎孩子,连看都没看孩子一眼。已经大半年没有见到孩子的小陈在法庭上泪如雨下,她非常想念孩子,并把寻找孩子的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提交到法庭,希望法院判决孩子由他来抚养。双方都坚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孩子只有一个,而且女方已经大半年没见过孩子了,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小陈与被告小赵离婚,两人的婚生子明明随原告小陈共同生活,被告小赵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婚生子明明交由原告抚养。

       看到这里,是不是大家很想给审判法官点个赞:判的好!

       孩子是两个人的孩子,不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更不是作为一方威胁另一方的“武器”。强行抢走孩子不给对方探望,人为隔断孩子与对方的骨肉亲情,不仅对另一方,包括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抢孩子的风气,绝对不能放任滋长。

       任何过激行为,都是不成熟的表现,如此蛮横霸道,并不是适合抚养孩子的表现!如果真的爱孩子,就应该尽可能从有利于孩子的利益出发,给孩子创造最好的成长环境。

       在《20162017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指出有184件子女两周岁及两周岁以上的案件,“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等类似情况成为法院关注的因素,由145件判决载明这类理由。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地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变动,尤其子女已与主要照顾一方建立的感情联系。

       不过,这一裁判思路似乎引起了某种误会,个别案件中就出现了为争取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极端情况。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抢夺子女而形成的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现状,绝不能称得上是一种“自然的”抚养关系。这种现状的形成过程只会给孩子身心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不值得法律的尊重和考量。

       所谓抚养权问题,只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开生活、居住的双方当事人所必然面对的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并非否定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不是一场双方在担任父母角色上的比拼或者胜负,仅仅是法律出于保护离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对既有家庭安排或者分工的一种尊重,也唯有当事人双方作为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始终保持沟通、合作的态度,才能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