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豹律师

黄豹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德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张*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劳动纠纷案

来源:黄豹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8
人浏览

    张*20089月在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处工作,但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不与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也未为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长期拖欠张*工资3500元。20102月,因张*向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索要工资而发生争执,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解除了与张*的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没有意识到其做法的违法性,张*特别授权委托了黄豹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在黄豹律师取得相关证后,20109* ,代理*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旌区劳仲决字[2010]70号》裁决书裁定双方不属劳动关系。黄豹律师经分析认定该裁决书没有尊重事实和证据,裁决有问题,遂代理张*向旌阳区法院提起不服上述裁决书,要求依法判决的诉讼。同时请求支付相关赔偿金及社会保险。为了保证判决金额最终的执行,黄豹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保全了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的财产。在庭上,黄豹律师经过激烈争辩,为张*赢得了合法权益。20117*日,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1)旌民初字第281号》判决书判决:

    1、张*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于20102*日劳动关系解除;

    2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913元;3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66元;

    4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工资3500元,迟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850元;上述款项共计31429元;

    5、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为张*补缴自200898日至2010228日的社会保险金,月缴费工资以月平均工资2083元计算。

  6、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案件受理费10。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不服,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17日以《(2011)德民一终字第547号》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仍拒不自觉执行判决。黄豹律师继续代理张*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最终,张*取得了上述赔偿和社会保险金。

    此案最终以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的全面败诉与为人不齿的缠诉名声告终。正义再次得到了彰显。黄豹律师认真、执着的工作精神再次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以上内容由黄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豹律师咨询。
黄豹律师
黄豹律师
帮助过 32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49号盛唐摩尔4楼1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豹
  • 执业律所: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德阳
  • 地  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49号盛唐摩尔4楼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