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与XXX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同公司地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建南,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x于2009年3月3日入职广州xxx有限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车管员,与广州 XXX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3月3日至2010年3月2日。XXX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广州 XXX公司每月中旬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XXX上个月工资,有发放工资条。
XXX主张其于2010年2月23日与广州 X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被迫签订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X主张其于2010年3月12日离职,离职原因为广州 XXX公司主管口头单方无故解雇。XXX认为广州 XXX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发放了工资1437.5元,该工资金额高于广州 XXX公司平时支付XXX的工资,因此可视为XXX在广州 XXX公司处工作至2010年3月12日,而XXX对其主张的2010年3月2日广州 XXX公司的主管何佰贤口头通知其不用上班,XXX主张被广州 XXX公司辞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 XXX公司对XXX的主张不予确认,并提供XXX在广州 XXX公司处的打卡记录,该考勤表打卡至2010年3月2日。庭审期间,XXX、广州 XXX公司双方确认XXX尚未领取2010年3月1、2日的工资,XXX对广州 XXX公司的考勤表予以确认。广州 XXX公司主张至今未与XXX解除劳动关系。
XXX于2009年11月10日书写如下:本人名叫XXX由于失业证找不到,所以暂缓买社保、医保,等我找回失业证再购买。
XXX于2010年3月2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 XXX公司支付:1、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200元,2、支付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非法解雇XXX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穗天劳仲案字〔2010〕第314号裁决,裁决:驳回XXX的全部仲裁请求。XXX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
XXX在原审诉称:XXX于2009年3月3日到广州 XXX公司处工作,任职车管员,月薪为12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广州 XXX公司拒绝依法与XXX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2月23日,广州XXX有限公...
审判长:叶文建审判员:何剑平代理审判员:胡宾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