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最终缓刑判决
来源:柳贵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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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3日,于某某驾驶货车与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死亡。于某某因害怕法律制裁,驾车逃逸。后在交警部门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当事人家属委托本人处理该案件之时,本人始终强调一点:死者家属的赔偿应该赔偿,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以及可以允许的范围之内应该积极赔偿,毕竟死者已经死亡,必须赔偿。后来在本人与于某某家人及死者家人之间积极展开协商。在于某某能力范围之内以及超出范围但可以努力争取的赔偿数额之间,终于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出具谅解书。作为一名律师,替自己当事人着想是应该的,但同时也要尊重死者家属,能赔偿的尽量赔偿,对双地方都有好处。最终于某某获得谅解,并最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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