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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胜千万债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9 浏览量:0

   案情概述:2020年12月,刘红(化名)以索要1200万借款本金、利息为由将杨敏(化名)和其前夫张光(化名)起诉到某县法院,并将杨敏名下的壹千多平方米的商铺和其名下的工资查封。经查该债务系张光以2013年经商期间向某理财公司抵押借款而产生,杨敏对此债务并不知情,同时杨敏与前夫张光早在2019年就已离婚,其名下的全部资产除壹套住宅外,全部资产和债务全归其前夫所有,所以杨敏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同时由于工资帐号被查封,又无其它生活来源导致生活陷入困顿。

律师诉讼观点:我在接受杨敏的委托代理此案后,针对原告的起诉,我方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反驳,1、原告刘红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刘红系某理财公司员工,既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原告刘红诉称该债权系转让而来,但又不能提供为取得债权而支付对价的相关转款凭证,原债权人张某又当庭证明其与杨敏、张光均不认识,也从未和这两人签订过借款合同和出借过钱款,仅在某理财公司理过财,并在理财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署过相关文书,但并不知道文书的内容,该理财公司也于2015年将理财钱款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全部偿还,所以原告刘红诉称的债权转让并不真实存在。刘红在借贷合同上签字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其本人并不是真正的出借人,所以其没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杨敏也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经我方申请、法院委托对债权文书上的“杨敏”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证明借款合同上“杨敏”的签名均系伪造。3、即使有相关借款事实,也是“杨敏”前夫张光为经营其名下的某公司所为,并未用于夫妻生活,杨敏也未参与,所以杨敏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第三人张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所以原借贷合同并不成立,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债权转让更不成立,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刘红不是涉案款项的真正的出借人,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没有有效证据支持,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红的诉讼请求。

胜诉小结: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案件,败诉是个大概率的事件。我在代理本案被告过程中,把代理重点放在审视对方诉讼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方面,找出对方证据的缺陷,进而否认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了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目标。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仅有合同或者借条,但缺乏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其它证据,法院最终并不会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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