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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言弃,律师应变,法官敬业,三方合力助离婚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量:0

    女方在委托旷律师之前咨询过好些律师,但通过和旷律师沟通后,最终还是选择委托旷律师。旷律师在接受委托当天就为女方向法院起诉,后期也积极跟进,法院很快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开庭当日,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也不接法院及旷律师的电话,完全不愿配合。案件陷入僵局,照此情形第一次起诉是不可能成功离婚的。

    因此,要想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我们必须改变策略,发现问题,对症下药。既然男方对法院和旷律师有所抵触,那就让女方直接和男方进行联系,于是旷律师为女方组织语言,协助女方与男方进行沟通。经过反复沟通,两人终于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在晚上加班为双方进行调解,女方因此成功离婚。

本案在起诉一次难以离婚的僵局下,奇迹般地扭转局面,完美诠释了坚持不放弃的意义。这表示不管做什么事,我们一定不能轻言放弃,只要有可能,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我们也有幸遇到了非常负责任的法官,牺牲休息时间为双方进行远程视频调解,若不是法官辛苦加班,趁热打铁,也许第二天男方就会变卦。旷律师仅用22天时间即为女方成功离婚,虽然一波三折,但结局是圆满的,旷律师用令人满意的结果回报了女方的信任。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XXX民初5XX号

       原告:徐某某,女,19XX年XX 月 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XX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XX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张某仪、张某琪、张某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张某仪,于2014年10月23日生育女孩张某琪,于2016年11月18日生育男孩张某豪,于2017年2月2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某仪、张某琪、张某豪由原告徐某某抚养成人,被告张某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3000元(此款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于每月 28 日前支付,共支付 11年),被告张某某依法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原告徐某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隆回县岩口镇某某村8组房屋双方自愿留给小孩张某豪所有;

        四、双方其他另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计 100 元,原告徐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  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春红

书 记 员 陆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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