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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好事多磨,不急于求成,适当放弃,有助于获得小孩抚养权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8 浏览量:0

        本律师作为女方(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女方最大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求争取小孩抚养权,但本案被告也坚决要求小孩抚养权,被告表示如果女方能够放弃抚养权,可以随时同女方离婚。因此本案表面上是离婚官司,但本质上打的是抚养权官司。由于抚养权归属分歧较大,第一次起诉未能成功离婚。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满半年后,本律师代理女方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庭前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并愿意放弃小孩抚养权,但其要求不承担抚养费。对于被告的该请求,原告欣然答应。庭前调解成功,达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

         本律师本以为该案会是一起非常棘手的离婚案,甚至做好为女方起诉两次以上的准备,但最终两次起诉便成功离婚,并且第二次起诉十分顺利。本案的成功处理告诉我们,我们要坚信好事多磨,不要急于求成,有时候缓一缓,反而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对于矛盾太大的案子,哪怕多起诉一次也没关系,有时候顺其自然反而会更好。如果过于强求,结果反而不尽人意。同时,为了顺利达到诉讼目的,在不违背自己底线的情况下,能够让步的可以适当的让步。有时,退让是为了更好的前进。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曾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

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周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9日生育男孩周某宇,小孩周某宇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2020年11月,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宇随原告曾某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贤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龙飞

书记员曾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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