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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婚姻,分居两年,双方不出庭,旷律师助女方七日内成功离婚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量:0

原告外省嫁到洞口,生育了两小孩,起诉时双方分居两年多从理论,原告此次起诉是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从夫妻感情现状来看,双方也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因此本律师认为起诉一次成功离婚的可能性极大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因此本律师想要为原告起诉一次成功离婚,那就必须做通对方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否则第一次起诉离不掉的概率很大

本律师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本律师从接受原告委托到为其成功离婚,仅仅花了七天时间。本案值得一提的由于女方均都在不同的省份,为了给双方节约时间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调解让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在双方都没来洞口县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即成功离婚,法院的便民服务实实在在的方便了当事人。

许多当事人认为离婚不顺利的根本原因是自己证据不足但其实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没有找到处理问题的要害本律师认为妥善处理离婚案的关键在于沟通,我们需要深入分析,找出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根本原因,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这样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就好比生病,我们必须找出病因,然后对症下药,否则吃再多的药也不一定能把病治好。作为原告必须要学会换位思考,该承担的责任勇于承担,不该得的利益不要争取,只要做到基本公平合理,一般都会顺利离婚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X

 

原告:冯、女、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冯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向轩、向琴各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日生育女孩向轩,2011年3月19日生育女孩向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项事产生矛盾,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与被告向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向轩、向琴由向抚养,向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情况下,冯可以对小孩行使探望权,如果冯暂时带小孩离开住所,双方应事先商量好,冯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按时送回,向应当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奇瑞牌浙FXXXXX小轿车一辆归向所有,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所负的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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