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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17日内离婚,尹某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量:0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本律师从代理原告尹某某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17天的时间。原告尹某某在委托本律师之前,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被告坚持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才未能协商一致。法院诉裁庭法官在立案前也联系过本案的被告,被告也是说要本案原告对其进行赔偿。开庭后经各方做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赔偿被告一分钱。本案的成功处理离不开法官耐心的做调解工作,同时也离不开我们双方代理人正确的引导自己的当事人,只要一方搞破坏,案子就很难顺利处理。

  本律师认为,不管是第几次起诉,我们都要坚信只要努力,就一定会有好结果,一切皆有可能。很多离婚案件看似一次起诉不能成功离婚,但我们还是做到了,功夫不负有心人。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XXX号

  原告:尹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丽,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洞口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刚与被告李某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尹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小孩尹某佳、尹某涛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3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9日生育女孩尹某佳, 2012年1月20日生育男孩尹某涛。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刚与被告李某丽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尹某佳、尹某涛随李某丽生活,尹某刚负担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从2020年5月起至小孩成年。2020年的抚养费限当年8月31日前付清,从2021年开始每年元月份付清上半年的抚养费, 7月份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

  三、尹某刚对小孩享有探望权,李某丽应当予以协助,如李某丽不予协助,尹某刚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探望权或变更抚养关系;

  四、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尹某刚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积 华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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