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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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律师提醒:公司经营租房逾期不交物业费,可能承担违约金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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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2010年12月16日,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了原告作为1-8栋,1-5栋,1-13栋、14栋综合楼,接1-5栋、新12栋等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依法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2011年1月25日,原告依法进入并开展了日常物业工作,对市场物业进行了有效规范的服务,防范了一些事故的发生。被告有位于21栋108号门面(建筑面积26.83平方米)。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将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酌情予以调整,其中商业用房(门面)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酌情调整为4.5元/平方米/月,居住用房改变用途作为商业用房的按1.4元/平方米/月收取,居住用房按0.7元/平方米/月收取。按此标准计算,被告从2011年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共计422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19条的规定,被告应按应付款每日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A公司家电百货城、皮具城、日化城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物业管理费。原告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A公司家电城10栋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但至今未交纳,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向服务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布公告:商业门面按4.5元/平方米/月,办公、商用房按1.4元/平方米/月,非电梯住房按0.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涉案门面面积为26.8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5元物业管理费标准计算,被告应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120.74元。故从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被告累计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225.9元。

关于违约金。A公司与原告在合同中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应付款每天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将违约金的标准明确为以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可酌情调整

法院判决:一、被告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B公司物业管理费4225元

二、驳回原告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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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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