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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隐瞒患病事实,女方能提出离婚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量: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初xxx 号

原告:王xxx,女,xxx年xx月 x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

诉讼代理人:邹连香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姚xxx,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人代理人,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2016年xx月,原告经他人介绍而与被告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7xx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之前,双方未同居生活,原告对被告性格、生活习惯、身体等方面的了解更多来自被告本人的描述。一直到婚礼举办后,双方才开始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无法过正常夫妻共同,被告解释为其可能存在心理上紧张因素导致。......2018年xxx月,上海xxx医院诊断被告患有xxx等多种男性疾病。对于所患疾病,被告在婚前就知晓但却故意向被告隐瞒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新婚,即面临如此严重的情感欺骗,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双方因此而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同年xx月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却提出要求给予其离婚损失补偿的无理要求,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所称疾病问题,从小到大,从未被医疗结构告知患有性疾病,xxx医院也未明确诊断其患有疾病,医院的结论系根据其阐述所得出的结果。原告于双方去医院后第四晚就提出离婚,被告及父母婉言相劝,但原告仍坚持离婚,并大肆宣扬被告患有男性疾病。被告曾有过协议离婚的意愿,但原告拒绝。关于原告所称索赔问题,结婚至今,被告对原告疼爱有加,婚前双方约定对彼此不满意的地方,应当在爆发前进行沟通。原告坚持认为被告事先知道自身的疾患,但若被告知晓,又为何不及时提前治疗,反而等事情爆发。双方无夫妻之实,让被告感到愧于原告,但原告所..........,故被告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xx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后因夫妻生活产生矛盾,原告于2018年xx搬回父母家中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17年xx月,原告名下账号有存款人民币xxx,2018年xxx,被告至上海xxx医院就诊。

诉讼中,被告陈述双方无夫妻之实,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出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有:xxxxx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门诊病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经过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生活的相关问题,导致产生隔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确认双方无夫妻感情,且无和好地可能,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原告、被告的陈述,被告提到的礼金剩余款及xx品牌包、xxx品牌手表等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其中,原告持有的礼金剩余款,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xxx元,xx品名包和手表等,鉴于双方均不要求取得相应所有权,本院结合原告使用而购买的购买用途及实际持有的情况,认定原告取得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更为妥当,故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xxx。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xx 与被告xxx离婚;二、原告xxx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持有的xxx品牌包及手表归原告所有;三、原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xxx支付上述财物折价款人民币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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