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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姻期间生育他人子女,男方如何索赔?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量: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5民初xxx

原告:倪xxx,男,x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邹连香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xxx,女,xxx年 xxx 月,汉族,住上海xxxx。

委托代理人:x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xxx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邹连香,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原告、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1项关于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的内容及第4项内容(违约责任);二、被告返还原告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8年xx月期间的孩子抚养费人民币xxx;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当时双方均已离异,原告有一女随同生活,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14年xx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琐事而发生争吵。2016年xx月,被告生育一女,...... 2017年xxx,被告以买房为由提出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行为异常,并于2017年xxx月带女儿前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原告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行为,存在假意买房欺骗原告与其离婚的欺骗行为,原告及父母身心受到伤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撤销离婚协议相关内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二提到的抚养费金额有差异,实际金额为人民币xxx。被告现认可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但否认被告在婚姻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xxxx


本案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的争议。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所生之女为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而生。但是,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鉴于此,本院难以采信原告的上述同居事实的主张。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以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婚姻期间,不忠于配偶,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同时,因亲情的突然丧失,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严重的伤害和痛苦,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可支持。但是,赔偿金的数额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等酌定。本案原告在与被告婚姻期间及离婚后,将被告与他人所生的女儿视为己生,并为此支付给被告抚养费,原告现对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要求偿还,本院依法支持。但具体返还的金额,本院将根据相关事实、婚前、婚后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进行确定。至于原告母亲与被告的钱财,因权利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宜处理。关于本案原告主张的解除双方在离婚时所签署的协议条款,因该诉请涉及的是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x;二、被告xxx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是十日内偿还原告xxx抚养费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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