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厚宏律师

杨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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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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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天门市某品牌餐饮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案

来源:杨厚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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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为天门市某品牌餐饮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日,时年 22岁的王某由父母资助,仅凭一腔创业热情,在没有认真考察的情况下,就通过网络联系,与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品牌加盟意向书》。向广州公司缴纳加盟预付金人民币3万元,用于为王某提供选址和咨询服务。《意向书》约定只要提供了服务,就不再退还。《意向书》有效期为6个月,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2013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湖北天门店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培训合同》、《财务管理合同》、《店面装修设计合同》等附件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为4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如需延长,须在届满6个月前书面申请;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交纳加盟费27万元人民币、保证金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按加盟店实际经营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至此,王某尚未开业,就已经缴纳给广州公司40万元人民币。

加盟合同签订生效后,王某进行某品牌餐饮连锁店筹建(以下简称“天门店”),广州公司总部按承诺对天门某品牌实行半托管模式经营,从店面选址、店面设计、店面投资、人员培训和管理,都是由总部直接管理。广州公司总部不了解天门餐饮市场,盲目要求加盟店加大投资,导致天门店预算严重超标,其中店内冷库(4万元)、洗碗机(3.6万元)、苹果平板(3.5万元)、苹果电脑(3万元)等投资并无必要,开业前,天门店总计投入约350万元。

2014年8月18日,天门店正式开业后,总部外派经理每月不少于15天在天门店,直接管理某品牌天门店日常事务,工资由天门店支付。广州总部承诺的半托管经营模式却并没有在开业后真正落实,天门店按要求特意为广州总部外派经理租好了为期一年的单间宿舍,但总部外派经理并没有按合同要求来天门指导事务。2014年12月,广州公司不再对天门店予以扶持,相关人员撤离,导致天门店20余万元支出打了水漂。

另外,按合同规定,加盟店每月在总部采购额不得低于每月营业额10%的食材,但是因为总部外派经理没到位,店内经营状况非常差,而从总部采购食材,由于路途遥远,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食材品质、餐品质量,价格也不适应天门市场,天门店多次向总部反映此事,但广州总部没有改进措施,天门店每月直接亏损均在10万元以上。

2015年9月,在抵完10万元保证金和7万元广告推广返回款后,广州总部要求亏本经营的天门店定期缴纳11600元/月特许权使用费,不停地向天门市工商局投诉天门店违规使用其商标,要求停业整顿,撤除相关标识,双方从此水火不容。天门店委托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天门店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分析案情认为,天门店加盟以来投入过多过滥,饱受特许使用费之累,负债经营,缺乏扭亏能力的现实,律师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总部收取的40万元加盟费以及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构成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属于加盟费骗局?

【律师代理思路】

针对天门店经营下去明显亏本,关门歇业却又无法收回巨额投资,进退两难的实际,律师决定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问题:一方面向广州总部反映情况,争取同情和理解,减免天门店的使用费;另一方面,向工商部门陈述事实,要求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高额加盟费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基于此,律师分别以天门店业主名义向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天门市工商局发函,发出《某品牌天门店当前经营情况汇报》、《关于本人遭受广州市某品牌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欺诈的情况反映》,对天门某品牌店的处境进行了实事求是地分析,基本观点是加盟行为遭受了特许经营欺诈,表现如下:

1、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有违公平诚信。《某品牌加盟意向书》、《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湖北天门店特许经营合同》及各附件合同本身都是格式合同,充满了霸王条款,既不公平公正,也不诚实信用。如《某品牌加盟意向书》规定:“本意向书签订时,乙方(即本人)应向甲方(即广州公司)缴纳3万元作为加盟意向金。加盟意向金用于甲方为乙方提供选址咨询服务。只要甲方为乙方提供了该项服务,加盟意向金不再退还。”还有,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全额扣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甲方扣留保证金后五日内重新将保证金补足。保证金不作为乙方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冲抵。”总之,所有合同条款,都是广州公司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到处都是霸王条款,广州公司基本上是收钱的权利,天门店基本上出钱的义务,并且没有道理可讲。

2、盲目指导,投资过大。由于广州公司总部不了解天门餐饮市场,盲目要求加盟店加大投资,导致本店预算严重超标,其中店内冷库(4万元)、洗碗机(3.6万元)、苹果平板(3.5万元)、苹果电脑(3万元)等都是总部要求投资的,事实上这些投资纯属浪费,毫无意义。

3、经营方式不科学,营业状况差。开业后,总部承诺的半托管经营模式也没有履行。天门店还特意为广州总部外派经理租好了为期一年的单间宿舍,结果总部外派经理并没有按合同要求,来天门指导事务。由于总部对天门店不管不顾,直接导致开业后,天门店至今每月直接亏损均在10万元以上。另外,按合同规定,加盟店每月在总部采购额不得低于每月营业额10%的食材,但是因为总部外派经理没到位,店内经营状况非常差,而从总部采购食材,由于路途遥远,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食材品质、餐品质量,价格也不适应天门市场,天门店多次向总部反映此事,广州总部不予理会。

4、总部唯利是图,不管加盟店死活。广州公司总部只管收钱抽血,不管经营管理,天门店尚未开业,便相继被收取加盟意向金3万元、加盟费27万元、保证金10万元,天门店总投资高达350万元,却一直亏本经营,难以收回投资。而广州公司总部明知本店不堪重负,还在趁火打劫,在扣完17万元后,要求天门店每月交纳11600元特许权使用费,否则就要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另外开店。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3月2日,天门店向广州总部发出《某品牌天门店当前经营情况汇报》,介绍了总体亏本经营情况,分析了经营状况不佳的五大原因(总部撒手、投资超标、水土不服、经营方式不科学、规费过多、执法干预),提出了三个希望(原谅过失、减免规费、暂停投诉)。同时,向天门市工商局呈送《关于本人遭受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欺诈的情况反映》,也是介绍了基本情况,分析了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提出了四项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废除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退还高额加盟费、赔偿损失)。

2016年3月3日,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部立即对天门店的情况汇报予以了回复,对天门店业主提出的七个问题进行了解释,最后表示:“阁下选择继续加盟和经营某品牌品牌,我司由衷的感谢!”

鉴于双方前期合作有基础,后期合作有愿望,还有继续沟通、协商,达成谅解的可能,2016年3月4日,天门店立即向天门市工商局呈送《天门市某品牌餐饮店关于与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的情况说明》,介绍了与广州总部联系沟通的情况,提出了暂缓调查处理广州市某品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欺诈的投诉,由双方协商处理的请求。

后来,双方握手言和,互不追究,天门店以已经支付的40万元作为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内的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到期为止。广州总部在本特许权经营期限内不再追索天门店的特许权使用费。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如,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本案中,某品牌广州总部与天门店之间的加盟意向书和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明显违反了上述两条,存在不平等、不公平现象。因此,从公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及使后期特许经营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双方可以就本特许经营期限内的加盟费及特许经营方式问题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

【案例评析】

 加盟模式又称为特许经营,为了规范这个市场,国务院在2007年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规范加盟连锁行业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水平不同,风俗习惯各异,特许经营不应该也不可能做到全国一个样,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不然就容易脱离实际,导致难以为继。

本案的顺利解决,有赖于某品牌总部与天门店互相沟通、理解与妥协,双方纠纷时间长达9个月,真正解决纠纷却用时不长,关键在于沟通中做到了有理、有利、有节,求同存异,和气生财。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别是加盟连锁经营中一些不完备之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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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厚宏
  • 执业律所: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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