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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来源:高福垒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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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注,引用案例拟制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个别情节相似,实属巧合。



案情摘要 
2013年陈大有起诉付小白离婚,要求分割付小白名下一处15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该房系付小白变卖了婚前个人房产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小白认为自己是变卖了婚前个人财产后增添了个人婚前存款又购置的本案房产,婚前房产及存款均在与陈大有的婚前财产书面协议中明确记载,不同意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房产归付小白所有,付小白支付陈大有房价一半款项补偿。后付小白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本案实际上,后来也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这是前提。由于房产登记政策的变化,现实中这样的案子越来越少。 
相关案例二:从回迁补偿的角度看房产的婚后形态 
王男和李女2004年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王男起诉离婚。双方对财产发生了争议,因王男婚前有一套房产,2005年该房屋拆迁,王男获得拆迁补偿款40万元。对此李女认为该40万元是婚后取得的,应该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而王男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所以拆迁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在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是陈某婚前自行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补偿款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对王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只是将他的房产转化成为了货币形式,4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思考:如是按人头的补偿方案,那么就要分割了,是主张返还个人财产,还是分割个人就得部分。是否为共有形态。如果是整个的房产,则应当分割;换言之,如果是一方的按人头补偿的款项被另一方以户主或其它方式领走后,则应当提起个人应得补偿款的返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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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福垒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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