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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童装被欺诈,王谆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9年3月于某某与佛山市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佛山市某公司授权于某某在浙江省某地拥有某品牌童装的经营权,并统一销售该品牌的产品。授权期限是一年,于某某须按照佛山某公司的要求统一规范品牌管理和经营。合同签订后,于某某依约向佛山市某公司支付了品牌权益金6000元和货款120000元。但在经营过程中于某某发现佛山市某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差,还存在欺诈的情形。于某某发现受骗后,找到王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办案思路:王谆律师听了于某某陈述的事实,又详细研究了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书材料。王谆律师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于某某与佛山市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是“经销合同”,但基于合同内容,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符合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等商业特许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法律上应当认定该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且,佛山市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将未注册的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授权给应某某使用。该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应某某作为被欺诈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后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办案经过和结果:

王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于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为由,并且佛山市某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于某某与佛山市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并判决佛山市某公司返还于某某已经支付的126000元,同时赔偿于某某的损失。

法院采纳了王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于某某的诉求,判决撤销于某某与佛山市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同时判决佛山市某公司返还于某某126000元,并赔偿于某某的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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