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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张某无罪释放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张某在自己开设的港货店摆售港货药品,2014年8月15日,张某被民警抓获,张某港货店内的货港货药品也被民警查货,经鉴定,这些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依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4年11月11日,该案移送人民检察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谆律师接受了张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王谆律师详细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嫌疑人,全面了解了案情。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张某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会造成实质危害,不应认定为犯罪

张某被查获的涉案港货药品仅6种,13支,价值仅为301元,并且这些药品都是外用涂抹的药水或药膏,又都是张某从澳门自己带回来后,自己用不完才摆在档口准备销售的。这些药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张某只是因没有销售进口药品的许可证才涉嫌了此次犯罪。张某的行为不可能对他人及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犯罪的本质要素之一即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张某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会造成实质危害,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本质要素,不应认定为犯罪,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一步讲,即使张某销售假药罪成立,其也属于销售假药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单位在张某档口查货的港货药品是摆在档口,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出去,从现有证据来看,除了张某的自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曾经把港货药品销售出去,张某的自认属于孤证,不能据此认定张某销售假药罪既遂。因此,退一步讲,张某的行为即使被认定为有罪,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为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建议对张某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上所述,即使张某销售假药罪成立,张某一案涉案港货药品金额仅为301元,又系犯罪未遂,情节轻微。张某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被羁押四个多月,其已经受到了足够的惩罚。辩护人认为,如果再继续对张某实施羁押是非常不公正的,因此,为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建议检察院对张某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结果:人民检察院采纳了王谆律师的法律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嫌疑人张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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