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萍律师

吴华萍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与L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

来源:吴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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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5日,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与L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L公司建设MD大厦,合同价款条款:“按江西省2004年工程定额计取,并按施工期间DN县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和赣建价[2012]8号文件调差后加10%管理费及利润,不承担任何税费”;“基础土方开挖不按定额执行以市场实际价格计算,并加10%管理费及利润,不承担任何税费” ;工程量确认条款:“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进度款3天内,结算款1个月起期视为认可乙方计算结果”;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按月工程量计付80%价款,主体结构完成付清主体结构价款,装饰装修工程按月工程量计付价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90%,结算后一个月付总价97%,留3%质保金,保修期到期后,付清质保金”;违约条款:“延期支付工程款(3天内),按应支付之日计算的应付款0.25%的利息”。
  合同生效后,L先生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2015年8月20日向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报送了结算资料,且建设的工程于2015年12月20日经各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已经交付该公

司使用。经L公司多次催告,DN分公司公司仍没有履行“收到结算资料后1个月视为认可乙方计算结果,结算后一个月付总价97%”的合同义务。

    L公司找到吴华萍律师,要求起诉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要回工程欠款。

 

办案经过:
 
    经过案情分析,认为L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合同任务,没有违约之处。


    于是吴华萍律师向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发去律师函,声明了五点内容:
  一、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具体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付款方式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履行。
   三、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付总价97%”,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贵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若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等群体性事件及政府维稳压力,责任完全由贵司承担。
  五、贵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若引发诉讼,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1、委托人不仅同样要追收欠款及利息,并且贵公司还要承担因诉讼而增加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2、因房产、账号等被诉讼保全,将直接影响贵公司的销售经营,影响公司股东的收益;
    3、贵司的失信行为,将可能导致贵司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记入征信系统,无法得到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贵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在当地或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
   
    律师函发出后,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并未主动与L公司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吴华萍律师紧接着采取了第二步行动,对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进行外围调查了解,发现赣州HC建设公司DN分公司并非是赣州HC建设公司的分公司,而是挂靠经营,借用赣州HC建设公司的资质及名义,分公司实际上由三个自然人入股成立,其中一Z姓股东掌控印章,占股比30%多。

 

    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吴华萍律师采取了第三步行动,决定将分公司三个股东追加为被告,并于年关之际,给三位股东发出信息:

    1、本案实质上属于个人合伙,挂靠经营开发,因此,若提起诉讼,总公司、分公司、个人均应列为被告,股东个人一定会被卷入此诉讼,个人名下财产会被查封保全。且会影响与总公司的合作关系。
    2、本案若提起诉讼,你方必定败诉,这是毫无悬念的。
    3、MD大厦房产届时会被法院强制拍卖,用以抵欠工程欠款。众所周知,目前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一定按市场价拍卖,会在此基础上打个八折,若第一次拍卖不成功,第二次在第一次的基础上又打一个八折,依此类推,最终法院拍卖价格有可能低至市场价的五折,若此,你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4、我方委托人秉着和气生财理念,愿意与你方真诚沟通,并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但若你方仍固执己见,拒绝调解、沟通,那我方只有提起诉讼了。

 

    信息发出后,三位股东终于有了反映,尤其是Z姓股东,反映最为强烈,“哪有你这样年关催债的呀,你懂不懂我们这里的规矩呀,你别吓我,我不怕打官司,再大的官司我都打过”,然后就东拉西扯讲了一大堆他自认为可以不付工程款的理由,吴华萍律师据理力争,对他的理由进行了一一驳斥,最后,吴华萍律师建议对方请律师与吴律师对话,对方最后说:“我当然要请律师啰”

 

    之后,吴华萍律师告诉委托人,若对方仍不同意调解,届时按方案提起诉讼。

 

    最后,估计Z姓股东将吴华萍律师的律师函与所发信息向专业律师进行了咨询,认为吴华萍律师所言并非糊弄人,遂同意调解。

以上内容由吴华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华萍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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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华萍
  • 执业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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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与洪都大道交汇处星海天城康莱博精品酒店6楼(火车站对面武龙大桥桥头,靠近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