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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后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来源:金学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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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仉*峰等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经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裁决被执行人公司支付十几名工人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三十余万元,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孙于2007年年底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显示,至20071129日,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孙缴纳的出资80万元人民币,于20071129日已经全部存入*银行青岛**支行“青岛**有限公司”验资账户(账号:810246546)。2007125日上述全部货币出资被全部转出,分别转入帐户,据了解上述货币出资已全部被被申请人抽逃。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处理,申请成立,之后经即墨法院协调,双方和解,共为劳动者追回损失近四十万元。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一):仉*峰

(二)冯*瑞

(三)陈*

(四)陈*秀

(五)李*华

(六)李*鲁

(七)耿*敏

(八)张*龙

(九)刘*菊

(十)张*楠

(十一)武*兰

(十二)温*灵

被申请人:孙

申请事项:追加上述被申请人孙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贵院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号裁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青岛佳隆盛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孙于2007年年底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显示,至20071129日,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孙缴纳的出资80万元人民币,于20071129日已经全部存入*银行青岛**支行“青岛**有限公司”验资账户(账号:810246546)。2007125日上述全部货币出资被全部转出,分别转入帐户,据了解上述货币出资已全部被被申请人抽逃。根据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恳请准许。

    此致

即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810

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摘要

。。。。。。本院认为:即劳人仲案字(2011)第4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佳隆盛公司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听证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孙   在佳隆盛公司设立的第六天时间将注册资金全部转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流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孙   作为股东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孙    为(2012)即执字第322号至(2012)即执字第333号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孙   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对青岛佳 隆盛服饰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履行即劳人仲案字(2011)第461号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青岛佳隆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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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学善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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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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