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学颖律师

杜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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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前女友根据欠条,成功索赔20万

来源:杜学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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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海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李雪(化名),女,197*年出生,汉族,北京某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号。

委托代理人杜学颖,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化名),男,l9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室。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雪与被告张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的委托代理人杜学颖、韩平,被告张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诉称,我和张铁是朋友关系,张铁长期以来都在追求我,但其脾气极其暴躁,且对我多次实施暴力行为。2010年*月*日,张铁对我实施暴力行为后,为表示悔改,向我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向我赔偿人民币2 0万元,但其至今未向我给付上述款项,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张铁给付我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张铁负担。

被告张铁辩称,我出具欠条基于两点原因,第一,李雪曾找人威胁过我.派出所有李雪找人成胁我的相应记录我在人身和精神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安全,书写了上述欠条,该欠条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书写欠条当时,我和李雪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也是为了稳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挽留李雪,所以书写了上述欠条。综上,我不同意李雪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略。(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张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雪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果张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张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杜律师点评:

本案是依据欠条判决支持李雪的诉讼请求,因此焦点在于对该欠条的定性。正是由于准确的将该欠条定性为李雪与其前男友就人身损害问题达成的赔偿协议,才使原告李雪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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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杜学颖
  • 执业律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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