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辉律师

李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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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保险合同1

来源:李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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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原告张XX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420日开庭审理。

2015年13日,原告从云南购买2280箱香蕉,并为运输货物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后原告委托合肥市子阳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货物从云南勐捧运往湖北黄石市,并于当天将该批货物交给合肥市子阳运输有限公司装车,合肥市子阳运输有限公司指定刘XX、王XX驾驶的皖AAA号重型货车运输。201414日,刘XX驾驶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昆磨公路时,车辆后轮起火,造成该车货箱及所运香蕉大部分被烧毁。事后,被告在原告方没有赶到现场清点情况下即草率对货物损失进行粗略定损,后转运至停车场。原告到达后与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被告以原告车辆超载为由拒绝理赔。无奈原告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水陆、货物运输保险,约定运输数量为24吨,运输工具为皖AAA号货车,被告承保并出具了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确实存在超载行为,但保单约定运输数量为24吨,被告在承保时已经明确知道原告所托运车辆存在超载行为,仍为其投保,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9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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