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八级工伤赔偿案
王某八级工伤,因单位没有给其购买社会保险。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均未果。最后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中:一、二、四、五、六项得到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算是一个很成功的个案。以下是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布依族,
身份证号:XX
住址:XX
被申请人:贵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
地址:XXX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八级伤残)的费用,合计XXX元(详见计算清单);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从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共计5个月)的二倍工资XXX元(XXX元/月×5个月);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2031元/月×3个月);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XX元(200元/月×11个月);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和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挖掘机维护。2010年7月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1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累计11个月扣发申请人每月200元工资作为工作押金。
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共住院54天。治疗期间被申请人除了支付医疗费外,未向申请人支付其他费用。2012年10月9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4日,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八级(鉴定书编号:XXXX)。申请人就工伤赔偿费用及其它费用与被申请人协商,但被申请人均于推诿不予解决。
另: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如前仲裁请求,望贵委给以支持。
此 致
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