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XX公司因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严达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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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古X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A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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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达兴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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