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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强制猥亵罪

作者:吴积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未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本是恋爱关系。20192月被害人朱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余某某通过QQ向朱某某发送不雅视频并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某的不雅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时逼迫朱某某拍摄数张胸部、阴部照片传送供其观看。之后,在同年5月至7月间,余某某又先后多次通过QQ逼迫被害人朱某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以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

律师办案经过:

2019815日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吴积仁律师办理。吴积仁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去检察院阅卷,查询相关案例。

余某某对犯有强制猥亵罪不持异议,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才能判得更轻。吴积仁律师介入后,查询相关案例,认为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即隔空猥亵,与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应当有所区别,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最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余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本案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裁判结果:

20191221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70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制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与案件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已满 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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