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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和解赔偿12万元

来源: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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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和解赔偿12万元

核心提要:劳动者与前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调往前一用人单位所属的另一个公司,但劳动者不知其中的关系,劳动者在另一个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协商未果后,将前一用人单位告上仲裁委,但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12日应聘至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后于2011315日被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调往其下属的某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工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其间,2010年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只存放于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处,李某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张某被调入其下属的某有限公司工作后,又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李某手中依然没有劳动合同。

李某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94日正常工作安装空调时左手前臂致伤,当时某有限公司承担了住院的医疗费,李某于201195日至20111013日期间在家养伤,20111014日至今一直在某有限公司上班。李某经司法鉴定达七级伤残,在此期间,某有限公司没有为李某进行工伤认定,李某多次要求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李某进行工伤鉴定,均被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拒绝。且由于李某手中没有劳动合同,社保机构称需要先与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确定劳动关系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

李某无奈将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做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210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作用:

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立即组织着手搜集有关证据,向各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并建议李某将某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从重申请仲裁,并且继续将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两诉同时进行。李某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两诉同时起动,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眼看诉讼将有多个,且时间很长,故多次找李某协调,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人民币120000元(大写:拾贰万元整),李某撤诉。

本案未经开庭就达成协议,李某对本案非常满意,因为也节约了他的时间和精力,极快地解决了问题。

本案结果:

云南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李某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大写:拾贰万元整),李某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李某遭遇的案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持有。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又不予办理的时候,劳动者就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只有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结束后才能又一次申请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如此计算下来,确认劳动关系需要三个阶段,即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要求工伤赔偿时又要将上述三个阶段再进行一轮,上述两次请求走完,需要二到三年的时间,一般的劳动者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把诉讼走完。本案经过律师的介入,帮助劳动者尽早地取得了赔偿,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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