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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获赔13万余元

来源: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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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获赔13万余元

核心提要:在小区内停车,小区物业公司收费但又没有明显设置停车位的,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21028 10 40 分,张某驾驶一辆华晨金杯7座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其居住的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收费看管义务的某小区内。第二天上午,张某去取车时,发现该车已不在昨晚停靠的位置,便立即向某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后某物业公司确认车辆已经失窃,张某遂报警。

律师作用:

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立即组织着手搜集有关证据,找出关键证人并还原小区停车收费的全过程,在庭审现场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使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的建议,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现场:

法院庭审过种中,本律师通过举证、质证,真实地还原了当时的案件事实,按合理的折旧率计算出车辆的价值为人民币137347.60;有理有据地证明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安保措施严重缺失,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并依照相关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赔偿张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37347.6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张某遭遇的“车辆停放小区被盗”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目前我国尚未对这类案件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各种各样。

律师在本案中巧妙地运用保管合同这一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在真实还原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并最终成功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说明,作为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对某些没有形成统一观点的案件,应当最大程度地发挥律师的聪明才智和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适用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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