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姗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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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答辩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

来源:卢姗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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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徐X,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X支公司诉徐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结合本案事实、证据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采纳:

一、        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存在诸多问题,鉴定结论并不客观真实,事故车辆损失数额不足110075元。

1、                   该份《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原告单方委托而制作的,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存在异议。

2、                   《价格评估结论书》选取重置成本法及市场法进行价格评估是不合理的。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选用重置成本法是不科学的,众所周知在此种情况下车辆的维修费用远远高出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价值。

3、                   依车辆行业惯例,评估车辆的价值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车辆里程数,而非车辆使用年限。在本案中评估机构恰恰仅依据车辆的使用年限来确认车辆的实体性贬值率,从客观上造成了评估结论的不真实性。

4、                   在车辆已停产的情况下,评估机构选取凯美瑞2012款尊瑞2.5HG豪华版车辆作为重置参考,没有说明评估车辆与所选取的参考车辆之间的可比性,选取参考车辆是完全取决于评估人的主观臆断。此也造成了评估结论的不真实性。

5、                   没有调查当初购置评估车辆时所花费的价格,没有查验该车出过几次交通事故,几次维修,一辆无事故无维修的车辆,与一辆经常维修的车辆价值是不可同一而论的。评估报告欠缺以上事实查验,进一步造成了评估结论的不真实不客观。

6、                   评估报告没有考虑车辆残值,即使是报废的车辆也是有价值的,这部分价值是应当予以抵扣的。另外评估报告没有考虑价格波动因素与功能性贬值率。

二、        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履行了对事故车主的赔偿义务,认为原告没有提起保险人代位权诉讼的权利基础。

答辩人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保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是会签订双方协议来确结保险赔偿义务的。作为像原告这样一家规范的大型的财产保险公司,更是应当确立这样的赔偿协议。如若没有双方保险赔偿协议,如何来具结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保险人却只提交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仅以此主张其已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履行了对事故车主的赔偿义务。在这份《银行转账凭证》中没有体现任何赔付具结的信息,原告如何证明其已履行赔偿义务?而且原告的转账金额与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车辆损失结论的金额也不一致。而且转账日期是事故发生后一年。原告无法证明该笔转账与赔偿之间的关联性,答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确认这笔转账金额与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无关。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保险赔付的义务,原告没有具备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谨作如上答辩,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充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福州市X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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