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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胜诉案例:享受福利分房,即使放弃利益也不能认定同住人

作者: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0

在对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进行认定时,我们知道若当事人曾在动迁中受配过公房,享受过福利,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那么如果放弃在受配公房中的权益呢,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吗?

一、律师观点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住人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是关键。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在实践中,可能有的当事人的确享受过福利,但是后续放弃了这份住房利益,还能不能算是同住人呢?我们认为,就算表示放弃在受配公房中的权益,但不能改变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比如本案中的原告方,即陈某某和陈某2母女,虽然是户籍在册人员,但都享受过住房福利,即使放弃其在受配的公有住房中的权益,亦不能认定其为同住人。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方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的诉求。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找到我时,我发现有一个对她们非常有利的证据,就是对方的老母亲和妹妹都有过福利分房,但是由于福利分房的时间发生在上个世纪的80到90年代,是否能调取到相应的住房调配单就成为决定对方胜负的关键点。在我做的许多动迁案件中,有很多住房调配单可以调取到,但是也有调取不到的情形,比如时间久远,资料缺失,或者就是地址不对,无法查阅,但是只要有一点线索我们都会竭尽全力去查询历史的痕迹,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上百万的资产的去留。这个案子我们开出了5个调查令,去福利分房的物业公司、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住房调配单和房屋历史买卖资料,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开出的调查令全部有了回应,果真如当事人所说,对方有过几次福利分房,我们预判对方两个原告有可能一分也拿不到。

但是在庭审中,对方打出了亲情牌,拉出自己的老母亲,说这个动迁的房屋和老母亲有关系,老母亲现在没有房子,当时的福利分房是大儿子的,而且她已经离婚,即使有过福利分房,她已经放弃了福利分房利益,所以她要求获得动迁利益。我们查询了这个妹妹的户籍,发现她离婚后又再婚,并且她嫁去了日本,也就是说她的居住权益应该由她的丈夫来保障,而不在这个动迁的房屋里。在法庭上,我们和法官提交了我们查询到的资料,法官问了对方的居住情况,对方支支吾吾的不肯说,法官叫对方出具护照信息,这个时候我知道我们一定会赢。果真如我们所料,收到法院的判决时,法院驳回对方的全部请求,虽然理由很简单,但是这背后的工作和付出的精力却只有做案子的律师才能知晓。我们向法官提交了房屋的调配单、以及案子的案情脉络梳理,让法官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能了解我们的诉求,虽然开庭只有短短的几个小时,但是庭后却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去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我们精心打磨每一个案子,只为了不辜负当事人沉甸甸的期待。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陈某某是陈某1及陈某2之母。陈某1与李某某是夫妻,陈某3是二人之女,王某某是陈某3之女。

案情简介

陈某1是系争房屋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口为本案当事人6 人。

1993 年9 月,陈某2受配某房屋,调配原因:解困,套配。

1996 年7 月,陈某某受配某房屋,调配原因:居住拥挤、套配。

后陈某2和陈某某均表示放弃其在受配的公有住房中的权益。

2021 年12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2,575,934.4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摘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提供的住房调配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明。

原告陈某某、陈某2认为,陈某某自结婚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陈某2则是自幼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均为同住人,要求分得补偿款180 万元。

被告反驳说陈某某及陈某2均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从居住情况来看,陈某2没有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陈某某、陈某2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三、法律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两原告虽为户籍在册人员,但两原告均已享受过公有住房分配。后续即使陈某某、陈某2放弃其在受配的公有住房中的权益,亦不能认定其为同住人。综上,原告陈某某、陈某2要求分割定海路449 弄212 号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22)沪0110 民初57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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