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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胜诉案例:家庭协议没有全部在册人口签字也有效

作者: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8 浏览量:0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除了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家庭内部也可能出现未达成合意,或者合意并不生效的情形,从而引发争议。那么如果并不是所有户籍在册人口都签了字,这份分配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照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通过会议纪要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法院应当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也就是说,如果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签了字的协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即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承租人老父亲陈某某与他的三个子女陈1、陈2、陈3签订了一份分配协议,按照协议,四人均可获得补偿利益。原告哥哥陈1一家三口认为,在签订协议时嫂子和哥哥的成年女儿作为户籍在册人口并未签字,不应按照协议分割,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均等分割。但是哥哥和老父亲后来根据该家庭分配协议各向征收单位预支了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可见该户家庭内部已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也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虽然有人未在分配协议上签字,但从协议内容及分配的金额看,陈1作为其家庭代表,应当是与其他家庭成员充分协商后确定了其家庭应得的补偿金额,再加上在签订协议后向动迁部门预支了20万元钱款,双方签订的分配协议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各方应按照分配协议约定分割征收补偿款。

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接到这个案子时候,对这个案情一开始是有点忐忑的,因为被告姐妹有过福利分房,其实对姐妹俩是不利的,被告这一方只有90多岁的老父亲住在房子里面,属于本案的同住人。原告哥哥一家三口则一直住在房屋里面直到征收,都是同住人,在同住人的人头上,原告一方有三个人头被告只有一个人头,假如按照同住人来分配对我们代理的被告告很不利。

本案的焦点就在家庭协议少了户籍在册的哥哥家的嫂子和成年孩子的签字,这个家庭协议是否有效呢?我想这也是哥哥在签订家庭协议之后,回去咨询了别的律师发现家庭协议有漏洞可乘。按照同住人分配对他一家三口更有利的因素。因为家庭协议约定是几乎对半分,对方是90多岁高龄的老父亲和两个已经享受福利分房的姐姐,自己是一直住在动迁房的没有福利分房的三口人,一对三,妥妥的自己有利啊!自己咋能就签订家庭协议对半分呢?无疑是亏大了,也许在这个贪欲下,哥哥就启动了官司,将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撕毁家庭协议,要求按照同住人人头分配,同时也把亲情撕毁,把90岁的老父亲送进了医院。因为据两姐妹说,老父亲一向重男轻女,发现自己被宝贝疙瘩儿子告上法庭后,茶不思饭不想,被气进了医院,从上海封城后一直住在医院,连家人也看不到,住院费用都是两个女儿垫付,每天念叨着要回家要房子,因此即使出院也租不到房子,没有房东愿意租房子给一个90多岁的高龄老人。姐妹两的心愿就是按照协议分配,补贴一点钱款给老父亲买一套房子,实现老人家的心愿。作为律师,我家里有80多岁的老人,能理解老人的难处,这也是我打算竭尽全力去为这个老人实现他愿望的动机所在。

如何证明家庭协议是有效的,这是法庭辩论中律师需要大做文章的地方,也是作为律师要在法庭上不仅仅要讲法律,更要讲故事感动法官的关键点,因为家事案件不仅仅是法理,更多是人情世故、伦理道德的演绎。我仔细查看了和本案有关的证据,发现在签订家庭协议之后,全家人在预支钱款的委托书上签字,这意味着没有在家庭协议上签字的两个人其实是认可这个协议。为了还原案子的真实情形,我们开庭申请了关键证人出庭,这个证人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是一锤定乾坤,很大扭转了案情中对我们不利的地方,同时也让法官相信当时签订家庭协议全体成员知晓。根据证人描述,嫂子在哥哥签订家庭协议前经常陪同哥哥去动迁组去询问事宜,因此对于哥哥签订家庭协议分割钱款事宜是知晓的,并且在预支钱款的领款委托书上嫂子和哥哥的孩子都签字了,因此她们一家都是认可该家庭协议的。动迁组还有一个惯例,假如家庭内部有矛盾没有签订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是不可以预支钱款的。从动迁组预支钱款的逻辑顺序来看,没有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就不可以预支钱款,原告和被告均预支了钱款,因此双方是认家庭协议的内容,这也是成功说服法官的基础。

本案的房屋来源和老父亲有关系,老父亲90岁高龄租不到房子都是我们在法庭上说服法官的点。前面所诉的工作只是我们做了大部分细致工作的冰山一角,更多案子的细节体现在庭外的文书表达和法院的沟通之中,我们尝试用专业、细致、人情伦理去说动法官,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才是律师职责所在。在文书沟通上,我们准备了细致的案件脉络梳理,庭前的代理意见,庭后的代理意见,质证意见各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呈现给法庭,因为毕竟法庭只有短短的几个小时,而我们需要把复杂的案情通俗描述给法官就在于律师的文书表达。我们和被告反复进行文书的修改和阐述,尽量还原最真实的案情给法官,从去年拿到传票到今年开庭结束拿到胜诉判决整整等待了一年,但却给老父亲一个最宽慰的交代,也是作为律师代理本案的成就所在,我们精心打磨每一个案子,只为了不辜负当事人沉甸甸的期待。我们不是案例的创造者,只是和你分享最新的司法判决,做案例的搬运工。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哥哥陈1、姐妹俩陈2陈3是陈某某(老父亲)的子女,陈1、顾某某是夫妻,有一女陈某,盛某某是陈2之子,朱某某是陈3之女。

案情简介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陈某某,2020年10月被列入征收范围,各项补偿款总计人民币5,022,854.74 元。征收时,本案当事人八人的户籍均在房屋内。

陈2、陈3姐妹俩婚前居住系争房屋,婚后搬离,户籍迁出。后来,在1991年,陈3的丈夫单位调配了本市某室公房,新配房人员为陈3丈夫及婆婆,之后由其丈夫购买了该房屋售后产权。2005 年,陈2与丈夫及儿子盛某某共同购买了本市某室公房的售后产权。

陈2的儿子盛某某在被征收房屋报出生,后户籍迁往别处,在2005年母亲的户籍迁回后也于次年迁回。也是在2006年,朱某某的户籍随母亲迁入被征收房屋。上述四人迁入后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过。

2021年1月25 日,老父亲和子女三人在征收单位签署了《分配协议》,具体载明了征收补偿款的具体分配金额:哥哥分得人民币 2,205,000 元,姐妹俩与老父亲将另行分配余下款项。

原告哥哥陈1一家三口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三人户籍在册,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而姐妹俩婚前居住系争房屋,但婚后搬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盛某某、朱某某户籍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属于空挂户口性质,同样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所以原告认为征收补偿款应由承租人陈某某、陈1、顾某某、陈某四人均分,即原告三人应共同分得总额的75%。

被告则反驳说,根据双方在征收单位达成的家庭分配协议,应由哥哥一方获得补偿款人民币2,205,000 元,老父亲和姐妹俩另行分配剩余款项,这份协议已经由父亲、兄弟姐妹四人签字确认,后来还根据此协议向征收单位预支了补偿款,可见家庭内部已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家庭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按照分配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陈1、顾某某、陈某共同共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 2,500,000 元,其余征收补偿款归陈某某、陈2、陈3、盛某某、朱文普共同共有。

三、法律分析

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征收方案,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补偿协议签订后,经家庭内部协商,该户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分配协议,该协议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虽顾某某、陈某未在分配协议上签字,但从协议内容及分配的金额看,陈1作为其家庭代表,与其他家庭成员充分协商后确定了其家庭应得的补偿金额,顾某某、陈某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双方签订的分配协议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分配协议约定分割征收补偿款。关于分配协议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额,其中特殊困难对象补贴属于陈某某,搭建补贴部分按双方对搭建作出的贡献大小及实际使用情况酌情确定,其余款项按照分配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来源:(2022)沪0101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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