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亮律师

于海亮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综合,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出吗?

来源:于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2
人浏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来讲,保险公司是在收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后,可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如果是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则只垫付1000元的医药费。作为交通事故的伤者,可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交通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上述通知,以及时取得抢救费用。

【案例一】

20046月,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某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保险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一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肇事者不知去向,受害人家境贫寒。无奈之下,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交法》第75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

【案例二】

赵某因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及车主在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后,由于不能及时、全部垫付抢救费用,赵陷入不能继续治疗的困境。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交法》规定,向被告保险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赵便将其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购买的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虽然《道交法》对垫付抢救费有规定,但目前法律没有出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配套法规,故保险公司在此阶段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法院认为,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应是强制保险而非商业保险,《道交法》第75条的规定是鉴于保险公司享受了行政强制带来的权利和利益,也应履行行政强制带来的相应的义务。本案现在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支付抢救费,而非最终赔偿,无须划清原告与肇事车主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判决。

以上内容由于海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于海亮律师咨询。
于海亮律师
于海亮律师
帮助过 623 万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于海亮
  • 执业律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0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