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莉律师

张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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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开发商通过媒体广告样板间等所作出的允诺是否构成合同的条款

来源:张海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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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通过媒体广告,彩页、宣传手册资料,样板间等所作出的允诺是否构成合同的条款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赵某依据开发商的宣传、允诺,如“精装仍采用赠送形式,6280元/平起,装修标准达2600元/平米”“xx华府更拥有逾万平xx剧院、5300m2业主专享私人会所、恒温泳池、xx幼儿园等五星级配套,带给业主尊贵的享受,开创高层人士的专属社交、休闲领地。”等等,在实地考察参观样板间时,销售人员一再承诺“大家在样板间能看得到的装修产品,都是所购买房屋使用的产品。”且从开发商在媒体上所作的广告及各种宣传资料中得知小区内环境优越,人工湖、小桥流水及业主专享的会所、泳池、幼儿园等五星级的配套设施,赵某遂于2013年8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赵某履行了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合同义务。

交房期限届至,赵某发现宣传资料中允诺的本楼盘前的人工湖及小区的其他配套设施没有建设,赵某提出先验房,开发商拒绝,协商多次未果,一直僵持至2015年11月15日,赵某万般无奈只好先接收了房屋。令赵某大失所望,该房产与其购房之前参观的样板间有明显的质量差别,经过仔细查看装修所用材料及其装修质量与开发商的允诺相差甚远,质量瑕疵、缺陷处大大大小小90余处,经鉴定机构鉴定:地面、天棚、房门等都未达到装修行业标准;装修材料皆为各品牌中的低档品;整体装修价值仅为198494元,根本未达到其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及其销售人员所允诺每平方米2600元装修的标准;整套房屋装修的差价款为196735元之多;且不符合装修交付使用标准部分的维修费用为45161元。小区环境方面的承诺也未兑现, 后赵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兑现承诺,但开发商对赵某的要求不予理睬。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装修差价款、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装修差价款196,735元;维修费用45,161元;无法使用房屋的违约金以购房款1,015,8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付清时止;物业费损失2,097.60元、采暖费损失3,852.90元,共计5,950.5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鉴定费等共计4,605元;驳回赵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赵某负担1,164元,由开发商吉林市xx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07元。

律师观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媒体、宣传材料及销售人员等允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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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莉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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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海莉
  • 执业律所:吉林途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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