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莉律师

张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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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A、XX公司及B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

来源:张海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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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A、xxXX公司及B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xx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204民初4397号 原告: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xx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第三人:A,男,xxXX公司职工, 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A、第三人B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C,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B,第三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A给付xx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暂计4万元(2018年11月一个月的利息),后以给付日止每月4万元;2、诉讼费由xx公司、A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A同公司员工B到xx公司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时用船营区XXx号楼x单元x号83.73平方米,x号楼x单元x号85.33平方米两个房屋做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xx公司、A给xx公司出具借据和现金收据后,xx公司用现金借给xx公司、A20万元,借其3个月至2016年11月28日止,每月利息5000元,之后,xx公司法定代表人A同孙xx第二次来到公司,又向xx公司借款20万元,借期3个月,每个月利息5000元,xx公司、A给xx公司出具借据和现金收据后,xx公司向xx公司、A支付了现金20万元,2017年6月1日,xx公司、A再次向xx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时A说:“xx公司在内蒙古还有一个公司需要资金,A的儿子B在那儿管,想借100万元,如果有钱的话再借给她100万元,不会出问题,出了问题,我担保,借条我给你出,”由此,xx公司分三次将借款支付给孙xx100万元,借期6个月至2017年12月30日止,2018年春节后共计140万元借款都超期,xx公司用电话催A和B尽快还本金,2018年3月1日,A同B来到xx公司,A称140万元借款暂时还不上,请求延期3个月,xx公司按A的意思表述,当着A的面打印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并将之前A和B出具的借款和收据一同交给A看后,A便在还款保证书上签了名盖了章,将之前的借据和收据当场撕毁,截止2018年10月之前的利息,经A和B转账和现金已还清,2018年11月欠4万元利息没还,现因借款超期,xx公司多次给A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A又称无能力再替xx公司垫还利息,故向法院起诉, xx公司、A辩称,A主张的诉请金额不真实,xx公司所陈述的以现金方式向xx公司、A提供借款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实际上本案中提到的A是xx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xx公司的法律顾问,当时A向xx公司、B主张因为案件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所需资金较大,xx公司资金紧张,所以A提出帮助xx公司、B向xx公司借款,2016.8.28的20万元xx公司、A确实收到了,但后来的120万元xx公司、A并没有实际收到,A称贷款公司需要审核放贷资质,先让xx公司及A盖章后交给xx公司审核,才能决定是否放款,所以,A在B提前准备好的收条上签字并盖章,但是确实没有收到120万元,如果xx公司坚持主张认为xx公司、A欠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140万元,那么xx公司、A将立即到公安机关提起诈骗罪的形式控告,直到xx公司提起诉讼时xx公司、A方得知实际收到的20万元借款变成了140万元借款,属于明显被诈骗的事实, A称,一、xx公司起诉事实真实,起诉数额准确,xx公司诉xx公司、A拖欠140万元借款未还,借款事实真实,出现140万元借款全是现金收据,是因xx公司没有直接转账给xx公司、A的支款凭证,所以只能让xx公司、A出具现金收条及按现金借款起诉,事实的真实情况是:A经手收到xx公司20万元现金,xx公司通过第三人转账给xx公司、A20万元,还有100万元是第三人代xx公司、A借款及收款,由此出现xx公司、A欠xx公司140万元借款无直接转账凭证,所以只能按xx公司、A给xx公司出具的140万元现金收条进行起诉,如下收到借款的过程和证据可将本案事实查清xx公司、A收到第一笔20万元是现金,有当时A当场出具的现金收条将现金拿走可证,收条之后更换为140万元现金收条,xx公司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又转给xx公司、A收到第二笔20万元,有第三人转给A20万元的银行转款信息可证,xx公司、A通过第三人代xx公司、A向xx公司代借代收10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现金,70万元是转账,有xx公司、A同xx公司对账后出具的140万元还款保证书认可代借事实,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xx公司100万元借款的支出去向,有银行付息、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及替xx公司、A偿还借款等真实有效证据,证明100万元已代xx公司、A支出完毕,因此,xx公司起诉的事实通过第三人说明的事实和补充的大量证据,足能证明140万元借款事实真实发生,欠款数额准确,应对xx公司起诉的本金给予全额支持,二、xx公司、A向xx公司借款40万元的原因及过程和付息过程,2016年2月24日,A在xx中院起诉xx公司、B27631200元,因xx公司、A当时交不起律师代理费,便通过朋友找到第三人,协议约定按30%回报,让第三人给风险代理,第三人接受委托以xx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出庭应诉过程中得知,2016年4月11日,xx中院将xx公司在内蒙XX公司337个房屋查封,将xx公司、A在xxXX两地账户及相关保证金6894079元冻结,切断xx公司、孙xxxxXX两个公司的账户资金来源后,出现xx公司每月需付多个房屋按揭房贷及工人工资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没钱支出,再加A欠债无力偿还,A在向多人求借未能借到的情况下,便同第三人说:“现在一点钱也没有,A天天来电话要用20万元,都急眼了,急眼也没用,急眼也没办法,我找了好几个人,也没借着,”问第三人有啥办法没有,第三人当时说:“借我倒能帮你借着,你用什么抵押?”A说:“现在啥也没有了,”第三人说:“XX的房子都卖了吗?一套都没有了吗?”A说:“还有两个是给北京B朋友顶账的,”第三人说:“要不你用这两个房子抵押先借20万元,等A那边拿回来钱,把房子再抽回来,A现在肯定是被别人逼的没招了,才和你发火,”于此,A便给公司财务B打电话问:“剩下的那两个房子房号是多少?”由此第三人便帮A打印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之后,便给xx公司A打电话,问:“用房子抵押想借20万元行不?现在有没有?”余说:“有,大哥你来吧,”第三人开车拉着A来到大红土xx公司把借款抵押合同给B看后,A当场又给写了个20万元现金收条,把20万元现金坐着第三人的车又回到市区,事过三天,A同第三人说:“看来你和小贷公司关系不一般,没说啥就把钱借给咱们了,能不能再借20万元,把20万元都给了XX,还是一点钱也没有,”第三人说:“我和他说说没问题,应该能行,抵押给他两个房子,一个怎么也能值20万元,”便给A打电话说:“20万元不够,能不能再借20万元?”A说:“大哥你说话了,能不行吗,一会儿我再给你汇20万元,”当天,xx公司将20万元汇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当天又汇给A,有银行转款凭证,两个20万元借款xx公司、A收到后,后借的20万元xx公司没有再要利息,40万元借款月利等于均为2分5厘,每月利息是1万元,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共11个月的利息,xx公司、A付了两个月,第三人垫付9个月共9万元,三、第三人代xx公司、A向xx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过程,A起诉xx公司xxXX两个公司及B个人之后,起诉本金是2528万元,二审判决2408万元,第三人帮xx公司、A打回120万元,案件代理过程中第三人了解到xx公司、Axx公司欠B、C1000万元,欠A、B1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已超出本金,借款时抵押的房产不仅收不回来,而且还要负债,了解到xx公司、孙xx内蒙公司还有1800万元工程款和390万元房屋回扣款未结算回来,在减除税费和未付施工款能剩1400万元根本不够给A2408万元判决款的情况下,面对两个公司已经无法逆转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第三人知道A没有老保,A也没有老保,最后的结果会出现两人生存都很难,便同A和B说,无论官司怎么打,打赢或打不赢,结果都会出现资不抵债,并建议只能想法把未建的15000平方米网点房建完,若按4000每平方米还能卖出6000万元,减除欠别人的,还能剩3000万元,A和B当时同意第三人的意见后,因之前的建筑承包商A犹豫不决,不签网点施工协议,怕垫付施工款建完的网点房被法院再给执行了,为设法能让A签合同垫款施工,第三人同A最后一次到长春找B继续协商时,A当时在茶馆打麻将,坐等时第三人同A说:“一会儿就跟B说,若怕法院执行,可以把建成的网点先封到他名下,要不A不能干,谁也不能干,不过得需诉讼费和保全费才能把网点保全,”A问:“得多少钱?”第三人说:“四千万元的合同,诉讼费得30多万元,反担保费按担保公司1%收取,得40万元,再加还得找其它代理人协助第三人,怎么也得准备100万元,”A说:“花100万元能保住3000万元网点那合适,就是花200万元也合适,但说工程款要是结不回来,我是没招了,这钱就得你想办法,”第三人说:“办法倒有,我和小贷公司摔面子,不用抵押物应该也能行,不过,咱俩得说好,这钱借了,等工程款三个月结回来,必须得先还这笔钱,要不利息也受不了,最低也得3分,”A当时非常诚恳的对第三人说:“老舅你放心,我怎么也得先还这笔钱,”当天同A未谈出结果回到xx后,第三人便把同A商量的意见向B说了,A说:“就得这么办,要不谁也不会干,”之后A不干,第三人和A便在于4月6日同B签定了网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用建完的网点抵付工程款,还约定由xx公司、A告负责将建完的网点先查封到B名下,到了6月1日第三人便打印了100万元的借据,并让A盖的章,之后第三人便给A打电话问:“想用100万元,有没有?”A说:“大哥现在没有,得等一两个月,别人能还回来100多万元,要是着急的话,现在只能先给你拿30万元,”第三人来到小贷公司找A见面后,把借款合同给A看后,A说:“B行,但到时候可千万元别还不回来,”第三人说:“没事,我是他公司的法律顾问,xx公司在XX还有一个公司是法人的儿子A在那管,现在还有1800万元工程款没结回来,大约三个月能结回来,如果这钱出了问题我担保,到时我想办法把钱给你,”当天给第三人拿了30万元现金,第三人给xx公司当场出具了现金收条,后来这个收条在A更换140万元现金收条时当场撕了,2017年9月5日,xx公司通过A转给第三人20万元,9月12日通过A又转给第三人50万元,银行转款信息可查证,由此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了xx公司100万元借款,四、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100万元借款后的支出去向,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xx公司30万元现金后,扣除第三人给XX公司、A之前垫还的9万元利息,还剩21万元,经A和B同意又付给C20万元,还剩1万元,付给A20万元的原因,是为了少花钱不找担保公司,向A借xx饭店房证作反担保,因A和B同第三人在xx花园对过xx饭店吃饭时,A说:“借了几天没借着,所以才让第三人想办法借,”当时,第三人说:“不管向谁借,价值4000万元的房产得封一年,必须得给人家好处,要不谁也不能借,”经三人商定不管向谁借答应给20万元好处,所以第三人才找A借房证,取房证时,是A同第三人在XX门前的江边,A把房证交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之后给了A20万元,从2017年6月至8月先借的30万元现金每月利息是9000元,三个月是27000元,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共100万元的14个月利息是56万元,每月是3万元,在加之前40万元借款的利息是1万元,所以每月应付的利息是4万元,其中3个月是A自己付的共12万元,11个月的利息是第三人代付的共44万元,支付的利息均有第三人同xx公司之间每个月的银行付息信息可查证,经第三人代xx公司支付A、B在法院的保全费1万元,保函费4.5万元,诉讼费124507元,A案起诉费、保全费、评估费共计16391元,A案起诉费6801元,洪xx案起诉费1523元,代A偿还B借款本金4万元,9个月利息10800元,代A偿还B借款4万元,代A告偿还B2万元,经计算由第三人代xx公司、A支出的利息和各种费用总计1131587元,已超支131587元,代收的100万元借款已支付完毕,需要说明的是,经第三人代xx公司、A借款100万元,支出情况并不是截止目前才支付完毕,实际早已支付完毕没有剩余,从2017年6月借款后,第三人代理xx公司、A20多个案件及协助A处理两个公司日常相关对外事物时,发生在XX、河北、黑龙江等地的差旅费,日常发生的车费、油费、过路费、材料打印费等,每天平均都得支出300元左右,至2019年10月共计28个月期间,至少也得支出20万元,因支出的费用没有证据,无法在本庭用证据说明事实,故在xx公司、A不讲诚信,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不把有证据的支出列入本案进行说明,五、用A、B案执行款还C借款系C多次提出主动提出,2018年5月—7月间,A连续三个月每月还给xx公司4万元利息过程中,催第三人说:“把A的钱和B的钱想法快点要回来,先还小贷一部分,要不月月4万元谁也受不了,一晃一个月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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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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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2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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