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树森律师

崔树森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延安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崔某某、李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崔树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人浏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某、李某因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某及其与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子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6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还款责任已经因履行完毕而消灭;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任意推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若干人的代还待借过程,听信被上诉人一面之词,认为上诉人崔某某对被上诉人的还款是代案外人乔明明所还。原审法院判定本案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并没有证据证明从上诉人卡里转出去的钱的用途,相反,案外人乔明明亦没有证据证明他向被上诉人还款的事实,且乔明明没有出庭,上诉人也无法当面与乔明明当面质证。乔明明给上诉人打款不能证明打款的目的是用来让上诉人帮其还款的,原审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内审理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其他的债务纠纷不再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辩称,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二上诉人对该笔借款也承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二上诉人并没有给答辩人偿还该笔借款。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50万元借款,被上诉人提交了证据,崔某某虽然提供了给上诉人打款40多万元的银行交易清单试图证明其偿还了该款,但是崔某某给被上诉人通过银行打款的这些款实际是乔明明偿还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200万元中的一部分,从打款时间也能印证,上诉人每次给被上诉人打款的时间都是在乔明明给其打款之后。一审法庭就乔明明和被上诉人以及上诉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及乔明明给崔某某每次打款的用途进行了谈话核实,乔明明证明被上诉人和崔某某共同给乔明明出借了100万元,乔明明给被上诉人和崔某某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据,崔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清单上乔明明给崔某某支付的款项都是用于该200万元借据上的钱,该笔借款至今没有还清。上诉人认为其已经还清了所欠被上诉人的50万元,但是却不能举证证明为何没有抽回借据,其提供的40多万元的银行交易清单显然不足以对抗被上诉人持有的借据和乔明明的证言。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没有书面约定为由,没有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已经偏袒了上诉人。被上诉人与崔某某只是一般朋友,被上诉人的经济并不宽裕,根本没有能力给上诉人出借50万元,因上诉人和乔明明熟悉,其联系的给乔明明借100万元,就能还回来200万元,从中能够获利100万元。崔某某当时提出他没有钱,让被上诉人想办法给他借50万元,被上诉人自己再拿出50万元,由崔某某和被上诉人共同给乔明明出借100万元,被上诉人为了做成该笔生意,就从他人处以月利率1.5%的利息借了50万元,凑足100万元一并打给乔明明。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的借贷事实认定清楚,虽然没有认定利息,被上诉人也不再要求。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崔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因投资生意,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崔某某、李某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形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某、李某借原告张某某5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乔明明的谈话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月利率为1.5%利息,因没有书面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5元,减半收取计5637.5元,由被告崔某某、李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一份录音,用以证明上诉人替被上诉人向卢尚平还款7000元。被上诉人对该录音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录音中,是否是卢尚平的声音无法确定,陈述人仅陈述“对了",对于该“对了"是对账还是收到上诉人替被上诉人的还款表述不明,且未陈述对款数额和时间,故该录音不能证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对该录音不予采纳。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借款50万元,是被上诉人张某某替上诉人崔某某共同向贺平、乔明明出借200万元借款所垫付的款项,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向被上诉人清偿了该笔借款。经查,一审法院与乔明明谈话,乔明明称其借款时就征求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将来还款时款项给谁,双方同意款项给谁都行,所以其还款80万时就将款转账到了上诉人的账户,并告知了被上诉人其所还的款项是偿还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个人的款,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要。乔明明属于本案的关键证人,其虽未出庭,但其陈述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证的事实,且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该证言足以证实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的款项是乔明明给两人的还款,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崔某某、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由崔树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崔树森律师咨询。
崔树森律师
崔树森律师
帮助过 102 万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延安市南桥财税大厦南侧延飞丽柏酒店二十五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树森
  • 执业律所: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611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延安
  • 地  址:
    延安市南桥财税大厦南侧延飞丽柏酒店二十五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