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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退休年龄农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1 浏览量:0

已超退休年龄农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3日早上7点多,何某驾驶一辆轮胎式装载机(俗称铲车)前往工地做事,在进入村道时,农妇王某正好驾驶一辆摩托车沿着村道往圩镇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其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皮血肿,第1尾椎骨折,创伤性牙脱位等,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总共1.3万余元。

庭审查明:何某驾驶的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何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何某是刘某的雇员。王某住院期间,刘某为其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和刘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刘某辩称:何某和刘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由于何某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该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农妇王某今年已经57岁了,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该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给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因何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在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予以赔偿。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何某驾驶的装载机属于轮式车辆用于工程专项作业,因此系机动车。因何某驾驶的装载机,并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9465元应该在交强险医药费18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先赔偿18000元,剩余的1465元按照事故主次责任予以承担。因王某事故发生时57岁,虽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但王某身体尚健康,系农民,仍有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作,其主张误工费法院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标准予以支持。另外,何某和刘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何某系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的责任。

综上,法院核定刘某赔偿王某4万余元,核减刘某已垫付的6000元医疗费后,尚需赔偿王某3.4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3.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王某已超退休年龄,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二是何某驾驶的轮胎式装载机是否为机动车?三是何某系刘某的雇员,何某造成王某的损失,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王某已超退休年龄,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争议问题。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 51号】中明确规定“退休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可以支持误工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农民有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农业生产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七十周岁以上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本案中,农妇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57岁,虽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王某身体尚健康,且系农民,仍有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作。因此王某有权主张误工费。因王某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误工费计算方式只能按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来计算。依据江西省统计局2024年6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23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41元,即王某的每天误工费应按117.37元计算。

关于何某驾驶的轮胎式装载机是否为机动车的争议问题。交警部门在事发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装载机进行了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中对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该车由燃油动力装置驱动,额定功率42kw,装有四个车轮。故鉴定机构鉴定为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为轮式专用机械车。因此,何某驾驶的轮胎式装载机为机动车。

关于何某系刘某的雇员,何某造成王某的损失,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何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何某系刘某的雇员,依照法律规定,何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邝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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