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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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分公司无力偿债,总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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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申请人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00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关查询、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 执行结果 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其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故依法裁定:追加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随后区人民法院对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将本案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个人与分公司之间产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分公司无力还款,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执行案件。在追加某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后,该企业懈怠履行债务,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其中,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将中扶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对某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罚款,以进行惩戒。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开展招投标业务,法人代表个人受到处罚等原因,该公司主动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按约履行了相关债务。 在本案执行中,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在执行中采用多种执行措施,运用相关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有关企业可以从本案中认识到总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及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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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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