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把父亲的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成都的林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登记结婚。由于按规定其父仍不能取得成都户口,林近日将生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
  30多岁的住在成都成华区,并取得了当地户口,离婚后独居。去年,住在老家的父亲生病,花了一大笔钱。为节省今后的医药费,决定将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并为父亲办理成都的社保。由于她的房子不到70平方米,未满足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她听说若是夫妻关系,就可以办下户口。决定和自己的亲生父亲结婚。今年初,父女俩在民政局成功办理了结婚证。但按规定,即便是夫妻关系,她依然不能为父亲办理成都户口。遂决定解除与父亲的婚姻关系。
  近日,和父亲来到当初办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离婚,并说明了自己的情况。但工作人员称,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合法存在的婚姻,两人的情况只能去法院处理。林丽于是将父亲告上成华区法院,请求解除他们父女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成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属直系血亲,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故要求判决确认其与父亲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意见】依据相关法规,民政局对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并不会进行实质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