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经出借人催告,借款人拒不偿还本息

2013年5月8日,被告谭某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某大写(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注:此款是陈某打在朱玲卡上的。借款人:谭某2013年5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谭某至今仍未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息。故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谭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及主张债权后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举示的借条,原、被告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本院认为,被告谭某应当向原告陈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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