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小姐2011年3月进入北京某公司上班,2011年8月从公司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规定了年终奖的分配金额,但是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赵小姐在离职谈判过程中,要求单位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单位认为,赵小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没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后双方诉至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没有对年终奖分配方案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赵女士应当得到一半年终奖。


  从本案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年终奖纠纷处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二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方案进行规定的条件下,则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年底双薪制度


  每年企业发给员工的变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年终奖金、年底多薪、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四项,其中,绩效工资的方式更为常见,其企业占比达到68.1%,其次是年底多薪,最后是年终奖/销售提成。


  发年底双薪,简单又透明,企业就没有必要为需不需要保密头疼了。但是年底双薪也并不是无章操作。企业需要做好发放范围的界定工作,这样才能起到激励员工和节省企业成本的双重目的。为此,企业可以根据员工个人考核情况和员工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来确定哪些员工可以享受年底双薪,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的全体员工和考核合格部门中的不合格员工不能享受年底双薪奖。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享受年底双薪的员工还要符合其他的条件。例如,某电子公司规定: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此举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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