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园庆律师

邴园庆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许乙、王XX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邴园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7
人浏览

许乙、王XX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乙。

辩护人何义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乙、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许乙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某、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乙、王某及辩护人何义莲、邴园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14年5月3日,被告人许乙、王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各类发票532份,其中212份系假发票。(二)虚开发票罪2014年4月,龚某通过吴某某、许某、董某某(均另行处理)、被告人许乙的介绍,让他人为上海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某公司)虚开假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乙、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被告人许乙又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许乙、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许乙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许乙予以数罪并罚;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乙、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乙、王某能如实供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相关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乙、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无异议。被告人许乙辩称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发票的犯罪。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被告人许乙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无异议,鉴于许乙持有发票数量较少、时间较短、盈利较少,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2、指控许乙虚开发票罪的证据不足,直接证据仅有董某某的证言,该证言不能与手机短信等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对发票金额、数量、内容的表述中存在矛盾。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的事实2014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红明村顾家塘185号1幢110室被告人许乙、王某的暂住处查获大量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532份,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许乙、王某。经鉴定,上述发票中有212份发票系假发票。(二)虚开发票的事实2014年4月,倍某公司经营者龚某为少缴税款,支付开票费通过吴某某、许某、董某某以及被告人许乙介绍,让他人为倍某公司虚开了3份上海市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万元。经鉴定,该5份发票均系假发票。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税务机关的鉴定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乙、王某处查获大量发票,经鉴定其中200余份系假发票。2、证人董某某、龚某、吴某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短信记录证实倍某公司通过被告人许乙等人取得5份涉案发票的事实。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鉴定证明证实涉案5份发票均已被扣押,且均系假发票。4、案发经过等证实被告人许乙、王某的到案情况。5、被告人许乙、王某的相关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乙、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许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许乙所提未参与虚开倍某公司发票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该节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人董某某证言中虽然只提到4张发票,但经本院核实,其表示是记忆不清。而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证人吴某某通过许某从董某某处购买5份发票,董某某与许乙间有开具发票的短信记录,证人吴某某、许某的证言与短信记录中关于发票份数、金额、项目的内容一致,并与倍某公司已入账的5份发票内容相吻合。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乙参与虚开倍某公司5份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许乙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许乙、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乙、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罪行,对其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乙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许乙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8日折抵刑期18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凌鸿

人民陪审员张良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佘晓民

 

以上内容由邴园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邴园庆律师咨询。
邴园庆律师
邴园庆律师
帮助过 19050 万人好评:7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317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邴园庆
  • 执业律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93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3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