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陈文龙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人浏览


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7民初12582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万安。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栋。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郭某某、张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万安、陈文龙,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1、原告承包被告某某小区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维修范围子洲路某某弄、某某弄小区;2、被告按工程具体内容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5741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承包义务,完成全部工程。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6406元,至今拖欠原告121013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013元。

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作为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委会的指令就系争工程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系争工程的工程款应由小区业委会从维修基金中予以拨付,不应由物业公司负担,物业公司仅需履行代为申请的职责。从本案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均是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某某业委会)与原告核对工程量后进行的结算。故本案责任不应由本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物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某某物业公司将某某小区房屋渗漏维修工程交原告承包,工程地点位于子洲路某某弄、某某弄;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工程价款按分项工程批准预算造价结算;4、某某物业公司责任和义务,监管管理原告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按时结算工程款;工程付款方式为另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同年年底完工。两被告在相关预算费用单上签字盖章。经某某物业公司申请,某某业委会同意,从系争工程所在小区维修金中拨款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6406元。2014年,因被告某某物业公司退出系争工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某某业委会换届选举,原告就剩余工程款向被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预算费用结算单(经两被告盖章签字),其中预算费用结算单中涉及的金额为166243元。经本院审核,上述单据中,金额为9867元的结算单有两份,系重复计算。金额为11923元及1604元的结算单无某某业委会的盖章签字,被告某某物业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并表示:当时由于系争工程所在小区的房屋大批量渗漏,很多业主报修,物业公司核实后向被告某某业委会提出报告。之后原告上门检查,提出施工方案和预算价格,物业公司将该价格上报给业委会,业委会确认同意后,原告开始施工。施工完毕两个月后,如业主不再对原来报修的渗漏部位进行报修,物业公司即通知业委会可以付款,付款金额就是之前的预算价格。业委会同意后从维修基金拨款到物业公司账户,物业公司再支付给原告。第一笔工程款36406元即是按上述程序付款的。

本院认为,原告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两被告应按其认可的预算费用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原告提供的预算费用结算单金额总计166243元,经审核,其中重复计算的9867元以及某某业委会未确认的金额分别为11923和1604元的结算单应予扣除,本院认定结算总额应为142849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6406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6443元,符合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系争工程款的性质系用于小区内房屋设施的维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应从小区维修基金中拨付,故对该笔款项的履行,除需两被告履行配合义务外,还应遵守相关流程。被告某某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有答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从上海市某某小区维修基金中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6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两被告各负担人民币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汉静



以上内容由陈文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文龙律师咨询。
陈文龙律师
陈文龙律师
帮助过 6504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文龙
  • 执业律所: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1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