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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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某某村委会征地补偿款一案的案例分析

来源:李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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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某某村委会征地补偿款一案的案例分析

李刘敏律师电话:13572203628

事实经过:韩某某从出生之日起户籍就登记在娘家所在的村,并且在娘家所在的村把那里有合疗、养老保险;有自己的承包地。于某年某月嫁到其他市的一个村民。其丈夫所在的村在韩某某假如之日起,就由于黑河工程项目,需要本村的村民移民搬迁一部分人,韩某某的丈夫就在搬迁之列,也就是说其丈夫已经不在户籍登记的服务处所生活,并且其也已经归其他的辖区管理,但是由于其丈夫在新的辖区仍没有自己的服务处所,户籍仍然登记在以前的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及本省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户籍所在地仍然登记于以前的服务处所,其仍然属于该村的村民,但是由于前述的原因,在该村已经没有自己的桩基地基,这也是韩某某的户籍转不进去的原因。等韩某某的娘家所在村的耕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分配政策出来之后,韩某某又与其丈夫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了。其娘家所在的村以韩某某已经家混为由而不予给韩某分配征地补偿款,故韩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开庭后,本律师以两点主要的理由向法院发表了意见:一点就是:韩某某的户籍即使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而转不走;另一点就是:韩某某已经离婚,其又一直与娘家所在的村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丈夫所在的村并没有享受一点村民待遇,若是娘家所在的村不给韩某某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话,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最起码的生活保障就收到了侵害,这哈斯明显违反宪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在庭审中,方拿出来一页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村村几个村干部及个别村民决定的分配政策。本律师对该份分配方案进行了反驳,首先此份分配方案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实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的议定。然后又就被告提出韩某某是在分配方案出来后才离婚的,就对方的此点意见,本律师进行了反驳:其一:根据规定,离婚的女方,只要是户籍仍然登记于娘家所在的村,并且在男方所在的村没有享受村民待遇的,应当分配的;其二:就算韩某某没有离婚的话,其户籍也是因为客观原因转不走的,根据规定也是应当分的;其三: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那一条也没有规定在就几个村干部经过简单的商议出具了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益的分配方案之后离婚的话,就不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同等村民权益。

庭审结束后,法院于三日后下发判决,韩某某胜诉,村上依法应当向韩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用也是有村上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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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刘敏
  • 执业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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